”微信标识“”美术作品侵权获赔3.25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腾讯公司诉惠康乐商场、天利鞋业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是“国作登字-2014-F-00123101”微信标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美术作品于2010年11月30日创作完成,首次发表时间是2011年1月21日,于2014年7月30日进行著作权登记。腾讯公司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开始在微信即时通讯服务中将上述作品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微信标识“”深受大众喜爱,享有很高的知名度。2017年1月,腾讯公司经调查发现,天利鞋业公司、惠康乐商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品牌拖鞋中使用了腾讯公司的上述美术作品及商品服务名称,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利鞋业公司、惠康乐商场停止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决判定:
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惠康乐商场销售的案涉拖鞋印有的图案与文字的整体组合,与腾讯公司“”美术作品视觉上基本相同,两者构成实质性近似,其行为侵害腾讯公司对其权利作品享有的发行权;案涉拖鞋的合格证吊牌的信息与天利鞋业公司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营业场所、联系电话等信息相吻合,天利鞋业公司生产、销售案涉拖鞋侵害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天利鞋业公司、惠康乐商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天利鞋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以及惠康乐商场停止销售使用“ ”、“Wechat”图案的拖鞋,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25万元。
经典意义:
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推出的提供消息推送、公众号运营、朋友圈展示等服务的即时通信应用程序,且深受社会大众的喜爱。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微信标识“”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除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合理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腾讯公司的授权,不得在商业中随意使用微信标识。本案依法惩处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美术作品的行为,纠正“公开即自由使用”的错误观念,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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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侵权法院诉讼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美术作品版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