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用于广告宣传判商标侵权赔偿5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德仁堂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四川德仁堂公司是“德仁堂”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被告东莞德仁堂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被告的店铺招牌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并在拼多多上的店铺经营“德仁堂医药专营店”的店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招牌中可识别服务来源的标识为“德仁堂”,属于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的商标使用行为。该字样与原告第1400627号、第6021266号、第11988072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其主要可识别部分“德仁堂”文字一致,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所提供的服务是前述三商标的所有者提供的或与前述三商标的所有者有特定联系,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从商业标识的使用及相关公众的理解来看,被告的行为会让公众误认被告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明显具有搭“德仁堂”字号便车、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定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带有“德仁堂”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0元。
经典意义:
原告的注册商标“德仁堂”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招牌中可识别服务来源的标识为“德仁堂”,属于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的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被告将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德仁堂”注册为企业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被告应变更企业名称。被告与原告同为医药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原告商标及企业字号的知名度,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商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杜绝“搭便车”等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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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商标侵权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中华老字号”商标权利人、“中华老字号”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