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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真品店铺上使用“芬迪”商标也侵权判赔35万

发布日期:2022-05-21

卖真品店铺上使用“芬迪”商标也侵权判赔35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备受关注的芬迪有限公司(下称芬迪公司)与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益朗公司)、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首创奥特莱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落下帷幕。销售正品的益朗公司、协助销售的首创奥特莱斯败诉。

这件纠纷备受关注的点,就在于益朗公司销售的是“平行进口”的Fendi正品,但却在店铺招牌、店内装修上突出使用了“Fendi”商标。Fendi,作为一家在中国运营多年、获得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公司,手握第G906325号“FENDI”等商品商标、第G1130243号“FENDI”服务商标等多个“Fendi”商标。

2015年9月,由首创奥特莱斯运营的昆山首创奥特莱斯商场盛大开业,其租给益朗公司的9间店铺开始销售“FENDI”“LOEWE”等大牌商品。这9家店铺引起了这场纠纷:芬迪公司认为,该商标的使用会使消费者将该店铺误认为是芬迪的直营店或品牌折扣店,从而侵犯了芬迪的商标专用权;首创奥特莱斯明知其侵权而不制止,构成帮助侵权;两公司在商场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处使用“FENDI”商标和“芬迪”字号,侵犯了芬迪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而将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公司连带赔偿100万元。

而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益朗公司则认为,自己销售的芬迪商品均为正品,来源于法国,是商标权人生产销售,也经过了我国的出入境检验,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也不会损害原告商誉。而自己在店招处使用了“FENDI”商标,目的是告诉消费者:商品来源于芬迪公司,这是合理范围内的商标使用。首创奥特莱斯则辩称,益朗公司使用“FENDI”标识是正当行为,首创奥特莱斯不构成帮助侵权。

裁定判决:

一审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益朗公司在店招等处使用涉案商标,目的是告诉消费者商品来源于芬迪公司,方便他们在大商场里购物,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属于商品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故而驳回了芬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芬迪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时,芬迪公司提出,奢侈品销售不同于普通商品,顾客购物时的愉悦感受、购物后的维修保养等,都是奢侈品品牌不可分割的部分。为了满足上述消费要求,奢侈品通常都是通过直营店、授权专卖店进行销售和购买。而在目前常见的零售商业活动中,无论是GUCCI、BURBERRY等奢侈时尚品牌,还是ADIDAS、NIKE等运动休闲品牌,通常只有商标权利人的直营店或授权专卖店,才会在店招上单独使用所售商品的商标,这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普遍接受的商业常识。由此可见,店铺店招已经成为识别和判断奢侈品直营店、授权专卖店的主要商业标志。

在这点上,益朗公司在店招上对‘FENDI’商标的使用,几乎完全仿照了芬迪公司的直营店,从相关公众看来二者几乎没有差别。而益朗公司自己的区分标识则不明显,让消费者无法辨别。这样的做法,足以让消费者以为,涉案店铺是芬迪公司的直营店或授权专卖店,服务提供者就是芬迪公司,或与芬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店铺上使用“FENDI”商标,是告诉消费者涉案店铺的经营者是芬迪公司,或者与芬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这已经超过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的必要范围,并且造成了混淆和误认,不属于基于善意目的的合理使用。而首创奥特莱斯作为商场管理者,明知益朗公司除了销售“FENDI”商品之外,与芬迪公司之间并无其他授权关系,却没有制止益朗公司的侵权行为,还在楼层指示牌等处使用涉案标识,刊登涉案文章,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因此判决两公司侵权,酌情确定益朗公司赔偿芬迪公司35万元,首创奥特莱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益朗公司不服,提出了再审。近日再审法庭宣判,维持二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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