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商标侵权赔偿成功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市毛家香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于2000年12月30日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A股上市,是一家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的名字命名,并由袁隆平院士担任名誉董事长的高科技现代化集团。原告成立以来获得诸多荣誉,于第33类“白酒”“酒”等产品上注册有第4836186号“隆平”文字商标、第18966056 号“隆平粮社”文字商标、第18967029号“ ”图形商标,目前以上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酒产品上使用原告“隆平粮社”“ ”“隆平”商标;被诉侵权白酒上还多处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及肖像。此外,被告在其所生产销售的“隆平酒”“隆平粮社酒”中违法添加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并因此多次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查处。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对原告的品牌及商誉产生了恶劣影响,故诉至法院。
裁定判决: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在袁隆平院士享有世界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前提下,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社会影响力推荐和证明自身产品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标记有“袁隆平”字样的被诉侵权产品与袁隆平院士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或认为所购被诉侵权产品来自袁隆平院士授权的相关企业,该使用行为在损害原告公司取得的独享“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商业使用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案情简介: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湘潭市雨湖区宸华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是第7519198号商标、第13062591号商标的权利人,该两枚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珠宝、手表等商品上。“周六福”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案外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香港注册的公司,注册了第279037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珠宝等商品;还注册了第33044741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同时,该公司将作为作品进行了登记。湘潭市雨湖区宸华珠宝店经营范围为珠宝、玉器、工艺品零售,其经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刘某的授权,在其珠宝店中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
裁定判决: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湘潭市雨湖区宸华珠宝店在其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店内形象墙、广告牌、广告贴纸、灯箱、首饰袋、首饰盒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虽然被诉侵权标识中均包含有“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但被告使用上述被诉侵权标识并非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而是作为识别服务及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且其不属于对品牌授权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被诉侵权商标中均包含了权利人的商标“周六福”,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构成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侵害,判决停止侵权,并根据其仅有2个月的经营时间,确定赔偿额为3万元。湘潭市雨湖区宸华珠宝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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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商标侵权赔偿,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