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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发布日期:2022-05-23

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刘某与李某涵、朱某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

刘某系哈尔滨A大学教师,朱某系哈尔滨B大学教师,李某涵原系B大学学生。2013年10月,刘某完成《渤海靺鞨绣》一文的创作,拟收录在《中国工艺美术全集·黑龙江卷·印染织绣工艺陶瓷篇》。朱某受邀撰写有关家具设计方面的文章,约稿单位向朱某提供署名作者为刘某的《渤海靺鞨绣》电子版作为文章格式的参考。2017年春季学期,朱某作为李某涵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在得知李某涵研究生毕业论文研究方向与靺鞨绣有关,即将署名为刘某的《渤海靺鞨绣》一文电子版拷贝给李某涵。后李某涵撰写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的题材解析》一文,该文在经过朱某修改后,由李某涵向某杂志社投稿。该杂志社在某期杂志上刊登了该文章,署名第一作者李某涵、第二作者朱某。刘某在中国知网上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的题材解析》一文后,经与李某涵、朱某联系,李某涵认可该文构成对刘某享有的《渤海靺鞨绣》著作权的侵害。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涵、朱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刘某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举示的证据可证明其是《渤海靺鞨绣》的著作权人。李某涵、朱某通过阅读《渤海靺鞨绣》的电子版,应当知晓刘某系著作权人的事实。由李某涵执笔、朱某修改并分别署名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的侵权文章,公开发表于某杂志上,该文大量抄袭了尚未公开发表的《渤海靺鞨绣》一文中“题材探析”部分的内容,故李某涵、朱某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刘某对《渤海靺鞨绣》“题材探析”部分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李某涵的行为构成剽窃他人作品,朱某在对侵权文章进行修改时,不但没有制止李某涵的抄袭行为,还作为第二署名作者与李某涵一同公开发表侵权文章,故朱某与李某涵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裁决判定:

法院判决李某涵、朱某停止侵害刘某的著作权,在互联网上撤除侵权文章,连带赔偿刘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0元,并在报纸上发表向刘某赔礼道歉的启事。

经典意义:

我国采用著作权自动取得和保护制度,创作作品完成后,即使尚未公开发表,同样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论文抄袭对学术道德和科学研究的危害性较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将权利文章抄袭、剽窃并发表,即使没有获利,也应承担侵害作品发表权、署名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所涉“渤海靺鞨绣”作为靺鞨、女真、满族刺绣工艺的民间艺术代表,在东北满族地区流传千年,于2015年入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名录。刘某经过大量调研走访,完成《渤海靺鞨绣》一文的创作。因李某涵、朱某发表侵权文章并被多家网站转载,导致刘某《渤海靺鞨绣》“题材探析”部分未能公开发表,对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造成侵害。李某涵、朱某虽因学术剽窃行为已经被所在学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但不能由此免除其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制止学术不端行为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案例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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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发表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著作权利人、作品原创设计师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