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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网络侵权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2-05-26

商标网络侵权的管辖权如何确定,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通常以原告是被告为一般原则。然而,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由于侵权成本低,通常很难确定侵权的实施地点。因此,为了降低维护权利人权利的难度,《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突破了原告是被告的一般原则,规定被侵权人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

然而,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是否适用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案件,存在一些争议。这主要是因为第六条商标纠纷解释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包括法院被侵权人的管辖范围商标侵权案件,因此不符合第二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文结合多个案例,梳理信息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探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商标侵权案件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

观点一:只要商标侵权涉及网络,《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即可适用:

商标网络侵权的管辖权在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如果商标侵权涉及信息网络的实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可以适用,因此侵权人居住的法院有管辖权。例如,在(2021)上海73人管辖的最后91号裁决中,法院认定被诉商标侵权属于信息网侵权,基于侵权人在淘宝店商品明细页面上使用侵权商标,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确定被侵权人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院认为,侵权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被侵权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网上宣传、展示、销售的行为,属于信息网侵权行为,法院认为侵权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被侵权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被侵权人可以向被侵权人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侵权人未经许可,在百度搜索中设置与被侵权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词语作为搜索关键词,在其网页名称和网页内容中使用广告的行为属于信息网侵权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法院没有考虑侵权商品的制造和销售的地方或被告的住所,但实施商标侵权通过互联网,所以他们选择直接应用第二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确定被侵权人的法院有管辖权。

观点二:《商标纠纷解释》第6条应优先适用:

商标网络侵权的管辖权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不承认这一观点,而是采用了另一种完全不同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是一项一般法律,而《商标纠纷解释》是一项特别法律,规定了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管辖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律的原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无论侵权是否与网络有关,都应适用特别法的商标纠纷解释,从而排除了《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25条的适用。因此,被侵权人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第29号裁决(2017)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由于商标纠纷的解释明确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此外,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还认为商标权和其他案件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商品商标或其他权利附着在商品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流动性。因此,这类案件侵权的确定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不同。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的住所不应作为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该判决在确定商标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上述判决作出后,全国各地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收紧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适用于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然而,最高法院的案件仍然没有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当侵权行为实施时,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或扣押地不能确认,是否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作为上级法具有适用价值吗?此外,最高法院的案件强调了线下销售侵权商品引起的纠纷,但如果商标侵权不涉及线下商品的流通,情况会改变吗?我们将在下面进一步讨论这些问题。

商标网络侵权的管辖权,有些人对这种做法是否合适持怀疑态度。在当今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业活动与网络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可以说,互联网已经成为商业活动和商业交易的重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网络的商标权纠纷无条件适用于被侵权人住所的管辖权,原告将过于随意地选择管辖权法院,使被告陷入过于不利的境地,导致恶意诉讼和滥诉风险,干扰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商标纠纷解释》第6条作为特别法的地位。因此,在实践中,其他法院采取了与上述案件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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