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何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为了更好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中国在2013年的《商标法》中制定了惩罚性赔偿规则。然而,由于当时没有引入更明确的支持实施规则和司法解释,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态度大多比较保守。随着近年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不断增加,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增加恶意侵权人的侵权成本,真正保持良好的知识产权社会和法律环境。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如果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总结。由于《商标法》是一部与《民法典》相比的特殊法律,在实践中对《民法典》的规定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在《民法典》第1185条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主观要素是故意的,商标法的表达方式是恶意的。
商标侵权行为中的故意和恶意似乎是一样的,但实际上仍然然存在一些差异。具体来说,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仍故意使其发生;或者,尽管他预见了侵权的结果,但他仍然采取放任的态度,而这一结果并不违背他行为的初衷。目前,对于恶意的定义还没有明确的共识,但仅从语义上讲,恶意的主观过错程度也高于故意。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主观要求的规定适度放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为了解决上述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各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不仅明确了故意与恶意的一致关系,还列举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和严重情节的计算方法,以及惩罚性赔偿基数,这大大提高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商标侵权经典案例; 阿尔塞拉公司与广州市柯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柯派公司具有侵权的故意。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柯派公司在与阿尔塞拉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恶意极其严重。
其次,柯派公司侵权情节严重。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2.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3.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4.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5.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6.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7.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柯派公司在2016年10月因侵权而被行政处罚,时隔一年后仍再次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柯派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额高达巨大,涉案产品为超声治疗仪,是医疗美容行业的产品且直接用于人体面部,即侵权行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柯派公司涉及上述多项司法解释规定,理应认定侵权情节严重。因此,考虑到柯派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加大对柯派公司的惩罚力度,故法院对其确定两倍的惩罚性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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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维权赔偿?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