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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不是网店侵权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

发布日期:2022-05-28

“刷单”不是网店免除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韵品阁茶叶店(经营者:陈某某)(以下简称韵品阁茶叶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

2011年6月28日,龙井茶协会经核准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叶”。韵品阁茶叶店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开设了名为“韵品阁茶叶”的店铺,该网店销售的商品名称及商品销售网页上多处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西湖龙井”相同的标识。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销售情况,其中一款侵权商品销售金额为781,943元,另外还有两款其他侵权商品。龙井茶协会认为,该网店销售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韵品阁茶叶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韵品阁茶叶店在被控侵权商品销售网页上多处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使用商品范围相同,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一、韵品阁茶叶店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60,000元;二、驳回龙井茶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韵品阁茶叶店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韵品阁茶叶店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存在刷单情况,并认为刷单销量不应计算在赔偿金额内。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刷单行为不能成为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故对韵品阁茶叶店的刷单抗辩不予支持。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店“刷单”行为使得权利人商品的市场营销、商品商誉、市场份额受到影响和冲击。因此,不能因网店“刷单”系虚假交易而免除侵权人对该部分销售金额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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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侵权怎样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