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商标侵权描述判定是怎样的?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美食达人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
美食达人公司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光明公司生产、易买得公司销售的三种规格牛奶产品包装盒上使用了“85℃”标识。光明公司官网商品展示页面及相关广告宣传中也使用了“85℃”标识。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光明公司对“85℃”标识的使用方式,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上述产品与美食达人公司有关联或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光明公司、易买得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美食达人公司对商标使用在先,且经美食达人公司的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光明公司对“85℃”的使用缺乏事实基础,且其对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应负有一定的注意、避让义务。光明公司在商品外包装盒正面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明“85℃”字样,不构成正当使用,属于在与美食达人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遂判决光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
一审判决后,光明公司以其被控侵权行为是对温度标识的正当使用为由提起上诉,请求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光明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85℃”的行为,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使用,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美食达人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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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商标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品包装商标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