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同人作品中,原作的人物形象等要素只是情节展开的媒介和作者叙述故事的工具,难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作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这些要素和自己的情节组合之后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这个故事内容与原作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不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涉案人物形象等要素系由原作作者创作,在没有明确约定排除相关权益的情况下,原作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作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
《鬼吹灯》系列作品(二部八卷)(以下简称权利作品)的作者为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2007年1月,张牧野将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并许可原告进行再创作和开发外围产品。权利作品经过原告的版权运营后,已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学作品,其纸质书不仅多次出版,还被改编成漫画、话剧、有声读物、游戏,《鬼吹灯I》中的《精绝古城》及《鬼吹灯II》分别被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和《鬼吹灯之寻龙诀》(以下简称《寻龙诀》)。
2014年4月,张牧野将其创作完成的《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以下简称《摸金校尉》)一书交由被告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文化公司)出版,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出版公司)随后授权被告群言出版社出版该书。2015年12月,《摸金校尉》出版发行。经电影《寻龙诀》出品方第三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许可,图书封面上使用了该电影的海报,并粘贴有“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12月18日全国公映”的信息。封面尾部标有电影台词。封底标注了电影监制、导演、主要演员对书和作者的评论。
被告先锋文化公司在新浪微博、豆瓣、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推广《摸金校尉》图书时,还实施了一系列将该图书与电影《寻龙诀》建立关联的行为。
将权利作品和《摸金校尉》进行比对,两者均系盗墓题材的作品,主要人物名称[胡八一(《摸金校尉》中称为胡爷)、王胖子、Shirley杨(《摸金校尉》中称为雪梨杨)、大金牙]、人物形象及人物关系、人物经历基本相同。盗墓时遵循的规矩也相同,即盗墓者佩戴摸金符,盗墓过程中运用十六字阴阳风水秘术、寻龙诀和分金定穴之术进行盗墓,并遵循鸡鸣灯灭不摸金,合则生、分则死的禁忌规矩。盗墓者把僵尸称为粽子,并可使用黑驴蹄子对付粽子。但两书的故事情节、故事内容完全不同。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以下行为:1.创作、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大量使用了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形象、人物关系、盗墓方法、盗墓需遵循的禁忌规矩等独创性表达要素,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演绎权,即原告对权利小说享有的改编权及其他权利;2.在宣传推广涉案图书过程中使用“鬼吹灯”“胡八一”“shirley杨”“王胖子”字样及与电影《寻龙诀》有关的宣传推广行为,分别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若法院对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定,则要求对前述行为认定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先锋文化公司、先锋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张牧野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中文简体纸质图书《摸金校尉》过程中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被告先锋文化公司、先锋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张牧野共同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被告先锋文化公司、先锋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张牧野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万元;4.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传媒公司)停止销售图书《摸金校尉》。
裁决判定:
一、被告先锋文化公司、先锋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二、被告新华传媒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涉案封面封底的图书;三、被告先锋文化公司、先锋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被告先锋文化公司、先锋出版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五、被告群言出版社对判决主文第四项确定的赔偿金额中的6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被告先锋文化公司、先锋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2.6万元;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先锋文化公司、先锋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不服,提起上诉,后均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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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版权权利人、著作权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