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诉讼,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著作权诉讼是指通过司法渠道保护与权利有关的权益,即权利持有人对侵权人或者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角度版权作为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著作权诉讼一般可以分为所有权诉讼、侵权诉讼、合同诉讼和混合诉讼(即上述交叉)。
版权诉讼的特征、版权的特征决定了版权诉讼不同于其他民事诉讼,总结如下。首先,有许多类型的纠纷。《中国作权法》规定了版权侵权纠纷和版权合同纠纷。前者主要侵犯版权所有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后者主要是版权许可转让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上述两类纠纷的具体化将导致许多类型的纠纷,如侵权纠纷、出版权纠纷、修改权纠纷、使用权纠纷等一般侵权纠纷。以及复制和发行权纠纷;专有出版权纠纷;剽窃、剽窃、伪造等严重侵权纠纷。许可转让合同纠纷的名称较多,版权转让的标的物为产权。版权所有人的产权包括复制、表演、广播、展览、发行、录像、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权利。上述每项权利的转让和使用都应签订合同,这在版权贸易中很常见。如果另一方或双方不符合同条件,则构成违约。因此,版权诉讼类型的多样化是由于侵权和违约的多种形式造成的。
第二,诉讼很困难。这主要是为了原告。原告诉讼困难的原因是人为因素和客观因素。诉讼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1、公告官。如作者起诉国家机关或名牌出版社、个人起诉单位等。由于原被告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往往居高临下,不屑一顾,或以行政命令施加压力,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原告效仿。法院列出这个往往很难。
2、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倾向。由于版权诉讼是民事诉讼中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因此对当事人来说是新的,对法院来说也是新的。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案件被准确地解决了。承得不咨询和讨论版权管理部门。此时,版权管理部门的意见往往会成为法院承办人的意见。由于版权管理部门的设立和人员的设立仍然属于出版管理部门。因此,当作者起诉出版社时。版权管理机构的观点不可避免地倾向于出版社,这自然对原告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3、很难提供证据。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提供证据,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李林将输掉诉讼。在版权诉讼中,如果被告是编辑委员会。编辑办公室。出版社或主编,那么原告想要提供证据的所有证据都在被告的办公室。如果原告或其代理人想要获得证据,被告往往会给其制造困难。客观因素导致诉讼困难的是,版权诉讼涉及高度专业的内容。版权来自创造,创造是作者的智力劳动。而反映作者的智力劳动也必须经过审查。编辑。装订。校对。绘制和其他编辑和出版程序。这些创作程序对非作者来说是不熟悉的。编辑,包括法官和律师。
第三,有许多无法解决的案件。版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结论方式之一是调解。因此,作为民事诉讼范畴的版权诉讼,其调解解决无可争辩。然而,这并不是调解版权诉讼的原因。
首先,没有办法。1990年9月7日月7日之前,中国没有一部作权法。1995年1月1日后,文化部发布了《同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实行内部控制,参照执行。因此,法院很难掌握案件的结案。其次,它是旷日持久的。正如前面提到的,版权诉讼领域是专业的。事实难以澄清,是非难以区分。要澄清事实,区分是非,必须由专家进行识别,并进行定性分析和统计。这将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
然后很难把握。因为很难区分事实,也很难区分是非。此外,大多数承办人对版权不熟悉,很难掌握判决的正确性。调解比冒着撤销或改变判决的风险更安全。即使调解失败,判决书的内容也与调解书相同。
第四,侵权行为的地方法院有管辖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几个问题的应用法律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2002)第31号规定,民事诉讼提起的侵权行为应当由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侵权行为的实施,侵权复制存储或密封和拘留,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在版权诉讼中,原告及其代理人可以根据版权诉讼程序的特点,选择最方便、最有利的人民法院,以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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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诉讼,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版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