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软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署名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米拓公司与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软件著作权人免费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免费使用软件的用户须保留著作权人的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使用该建站软件时去除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应当认定该用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其过错及侵权情节等具体情况酌定其是否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2.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条款系米拓公司为推荐、许可不特定用户使用涉案建站软件而单方预先拟定并未与用户具体协商的条款,属于法定的格式条款。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米拓公司同意用户免费使用涉案建站软件,但要求用户在所建网站中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米拓公司的该协议条款要求,属于其合法地行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署名权等软件著作权,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合法有效。
3.用户接受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后,可以免费下载复制涉案建站软件并进行必要修改,以建设适合自己需求的网站;如果用户在免费使用时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仅仅违反了该协议中关于免费使用条件下须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约定。上述用户下载复制涉案建站软件并进行必要修改的行为仍在米拓公司许可范围内,但去除米拓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行为则明显超出米拓公司的许可范围,该用户主要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权,并未侵害米拓公司的复制权、修改权等其他权利。
案例来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
【案情简介】米拓公司为软件名称为米拓企业建站系统著作权人,开发完成日期为2019年7月26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9年8月3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9SR1345062,该证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米拓公司还享有核准在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的第31472471A号“米拓”、第31498563号“米拓建站”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2020年5月28日,米拓公司通过电子数据保全方式对被诉侵权网站“http://www.…….com”进行了证据固定,“百度取证”和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联合签发了《电子数据保全证书》。被诉侵权网站显示,网站首页中央位置使用了工程建设协会的名称。该网站底部注明字样“主办单位: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版权所有,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网站”。
工程建设协会认可其使用的被诉侵权网站系从米拓公司网站下载软件所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本案被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前,本案应当适用2010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3年第二次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工程建设协会侵害涉案建站软件著作权具体权项的认定、责任承担和原审法院审理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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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软件著作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