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5年的商标能否维权侵权诉讼?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在常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商标一般未注册,或是申请中的商标、异议中的商标。一旦相对方将涉嫌侵权的商标成功注册了,权利人往往选择先就对方的注册商标提起无效或撤销程序。但有时行政程序结果不理想、或耗时太长,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考虑直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使用并主张损害赔偿,以民事程序的有利结果来引导行政程序最终的妥善解决。
合双方之间权利冲突的不同类型,尤其是针对注册超过5年的注册商标能否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停用并请求损害赔偿,以及此类案件中往往发生的民事行政程序交叉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如果相对方注册商标中使用的文字、图形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通常做法是先提起商标无效,基于无效的结果再考虑下一步。但如存在以下情形,可考虑直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无效程序并非必要的前置措施:1.相对方的商标注册满5年、绝对事由无效胜算较低的;2.权利人走完漫长的异议或无效程序乃至后续的行政诉讼以失败告终的;3.或相对方侵权行为日盛,亟需立即停止的。在这类案件中,认定构成侵犯在先著作权的《蜡笔小新》案较为典型,此案中,在起诉时被告拥有的蜡笔小新商标已经注册满5年,在民事判决生效时, 被告拥有的商标已注册达15年之久。
案情简介:
背景:2004年,日本漫画《蜡笔小新》的所有者日本双叶株式会社以侵犯其拥有的蜡笔小新著作权为由,起诉上海等地三家公司索赔106万余元。被告辩称合法受让取得了“蜡笔小新”文字与图形第1033450号、第1033444号注册商标, 且早在1997年就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不构成侵权。
民事:该案经最高院及上海高院指令再审,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最终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停止使用并赔偿30万。审理中,被告抗辩其获得相关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已尽到善意第三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认定著作权作为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其专有控制的行为即可认为具有过错。
行政:日本双叶株式会社针对被告拥有的“蜡笔小新”商标提起商标无效程序,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两审法院皆以提出的无效请求超出5年为由,驳回了双叶的无效请求。但在民事案件胜诉后,由于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图有注册外壳已无实体价值,该商标最终以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由该案可见,只要存在权利冲突,不论被告商标注册是否超5年,只要侵权行为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主张侵权并主张赔偿。
当然,随着商标法的修改以及我国日益加大打击商标抢注的力度,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绝对事由例如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越来越充分,对于超过5年无效请求期限的商标,可以依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绝对事由来主张无效。但如相对方的商标注册时间较早(如蜡笔小新案中对方商标注册于1997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适用修改后的绝对事由条款,直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依然是最佳乃至唯一的选择。
法院不受理涉及两个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但是为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法院可以受理驰名商标与其他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民事侵权诉讼。在此类案件中,常见疑问是如相对方拥有的注册商标满5年,法院能否在民事案件中支持原告的请求。当商标注册满5年后,权利趋于稳固,除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外,他人以相对理由对其提起无效视为超过请求期限。相应的,在民事案件中挑战一个注册超5年的注册商标,难度也会增大。以下结合案例,汇总司法标准的变化。
在先驰名商标挑战注册未超5年的商标:
如被控侵权商标注册未超5年,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注册商标在先驰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起诉主张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
此类案例相对较多,例如在迪尔公司诉约翰迪尔(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等三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中,原告起诉前先针对被告的商标提起异议,但异议失败、对方商标获得注册后的5年内,原告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5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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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能否维权侵权诉讼?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