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怎样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如果双方从事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时,如果双方从事的商品或服务构成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则可直接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和其他因素,以确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内容将详细说明:
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保护优先权是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关于注册商标不得与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的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注册企业名称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根据这一原则,先后取得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否则,先前权利人有权要求主管机关不批准以后的登记申请或者撤销以后取得的权利。但是,这一原则不是绝对的。在适用这一原则的同时,应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例如,甲、乙双方企业分别在相距较远的不同地区。甲方企业名称先登记,乙方商标名称登记后,使用后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声誉。企业名称中的品牌名称与商标相同,在市场上造成混乱。此时,商标权利持有人的权利应当同时得到适当的保护,而不是仅仅以甲方企业的名义注册,以防止或撤销后方商标的注册。
2、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行为准则。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当前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明确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获得或行使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应为善意,不得恶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例如,对于同一行业的两家甲乙双方企业,甲方的商标已经注册,并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的声誉。乙方将该商标注册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品牌名称,并在市场上造成混乱,乙方可以被视为故意的主观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另一个例子是,甲、乙企业在市场上与乙方注册商标的混乱,因为甲方在市场上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正当。由于甲方行为的不当性质,可以认为乙方行为具有主观意义,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3、禁止混淆原则。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体现,如《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其他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和域名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的规定,都是由于相关公众造成或可能造成混淆或误解。
只有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超出必要限度使用的字号,从而认定为商标侵权。
法律保护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权利。为了赢得自己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上述权利的获取和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使用以避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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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怎样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