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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用品商标侵权怎样维权的?

发布日期:2022-05-31

户外用品商标侵权怎样维权的?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0925号。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在第25类上申请了第21901253号“HOKA ONE ONE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的商品是鞋(脚上的穿着物)。原商标局及本案被告认为诉争商标与浙江宏凯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注册的第4850270号“HOKAA”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本案被告做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时间为2018年6月7日。原告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提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决定。

在提起上述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前,原告针对引证商标——第4850270号“HOKAA”商标因三年不使用提起了撤三申请。因商标局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均维持第4850270号商标的注册,原告提起了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并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了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做出“2018京行终字第2530号”终审判决,认为浙江宏凯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仅可证明第4850270号商标在“服装”上使用了诉争商标,因此可以维持“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游泳衣”上的注册,但由于“服装”与其他商品如“鞋、帽、袜”等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判决第4850270号“HOKAA”商标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

裁决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截止本案审理终结,第4850270号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第2530号判决认定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撤销,故引证商标目前仅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有效。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游泳衣”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尽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在字母构成、顺序方面相近,也不存在相关公众广泛知悉的呼叫、含义区分,但两商标在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由于该新事实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被诉决定的撤销不能归责于被告,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未判决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经典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通过撤销引证商标来获得商标注册的案例。原告积极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并最终在二审程序中成功撤销了引证商标中构成障碍的“鞋”及类似商品。由于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进行了改变,审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的法院会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根据新事实要求被告重新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决定。因此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是解决商标申请被驳回这一难题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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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用品商标权利人、户外用品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