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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发布日期:2022-06-08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对于需要通过侵权产品销量的持续增加不断获取收益的侵权人而言,其往往还存在收到侵权警告或被起诉后已经知晓其侵权可能性很高但依然持续制售侵权产品牟利的情况。由此,除了上述以原告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外,对于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人,通过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主张更高数额的赔偿,能够更好地在实体上对权利人予以更充分的救济。《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上述案件中,河北绿源公司的侵权行为完全符合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首先,绿源公司属于故意侵权。虽然侵权故意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无法直接证明,但一般可通过观察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中的具体表现综合考量。自河北绿源公司2016年实施侵权行为始,专利权人就针对其侵权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包括发送律师函、进行展会投诉、发起专利行政投诉、实施海关查扣、提起民事诉讼等。在专利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技术对比,绿源公司已清楚认识到其生产销售的童车所实施的技术方案已经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也未提出有效的不侵权抗辩。但绿源公司并未停止其侵权行为,甚至增设关联公司,以更隐蔽的方式持续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绿源公司以攫取本应由专利权人享有的市场利益为目的,明知已构成侵权却依然继续实施,其主动追求损害结果及不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展露无遗。

其次,纵观绿源公司的侵权期间、手段、规模,其侵权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绿源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3年有余,通过自有工厂和所设关联公司大量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并通过经销商和电商平台大量销售,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对于权利人专利产品的市场造成较大冲击。从整个侵权期间绿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来看,其全部产能几乎均投入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被控产品的销售获利也构成了绿源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虽然绿源公司抗辩称被控产品只是其众多产品种类中的一种,生产销售规模仅占较小部分,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绿源公司系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因此,无论从其侵权手段、侵权时间、地域范围和侵权规模来看,绿源公司的侵权行为均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除了《专利法》71条的规定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2.2、2.4、2.5条也对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给出了更细化的参考因素。纵观绿源公司的整体侵权行为,其中的“侵权为业”、“增设关联公司继续侵权”等行为特点也凸显了其侵权故意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满足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虽然囿于专利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时间的限制,审理法院并未适用惩罚性赔偿来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但是在裁判过程中也充分考量了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侵权情节,突破法定赔偿上限参照权利人损失的数额,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请金额。站在现在的时间点回望,虽然绿源案中并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但针对这类薄利多销型恶意侵权人,充分举证争取适用惩罚性赔偿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由于有相当一部分恶意侵权人应对权利人专利侵权诉讼的策略是一边应诉一边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牟利,因此从权利人起诉到所涉侵害专利权诉讼生效判决作出前,侵权人往往一边声称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依然有待于司法机关裁决,一边会利用这个时间差继续大量售卖侵权产品,其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的影响会持续存在。

首先,由于对某一民事行为的法律评价往往远滞后于这一民事行为作出之时,如果法律对于某一民事行为作出了否定评价,那么该民事行为自始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显然不能基于法律评价的滞后性证明其之前所为之民事行为的正当性。

其次,侵权人在被诉后的态度和行为是惩罚性赔偿中“情节严重”的法定考量因素之一。侵权人在被诉后(特别是客观知晓侵权可能性较高的情况下)是以审慎态度先暂停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还是对侵权之诉置若罔闻依然持续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牟利,在司法机关考量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和侵权情节时应有截然不同的结论。最后,《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基于该“先行判决”规则能够起到及时的定分止争之效果。

恰当运用先行判决规则可以解决权利人“侵权定性”和 “充分受偿”两大诉求的优先级难题。一般而言,专利侵权诉讼持续时间较长,权利人有时需要在“耗费更多时间等待包含赔偿的全面判决”或者“部分牺牲赔偿诉求以及时获得侵权定性制止侵权”之间作出抉择。通过先行判决规则的适用,可以使得“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争议焦点先行解决,大大缩短侵权定性的时间。如构成侵权,则侵权人就应及时停止侵权,如不构成侵权,则也无必要继续讨论侵权赔偿问题。

先行判决与行为保全互为补充,协同保护。对于“情况紧急”并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侵权行为,行为保全往往能达到在短时间内迅速制止侵权行为继续的效果。但是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并不具备上述条件,难以适用行为保全。此时,先行判决往往可以成为行为保全的适当补充,更早地实现制止侵权的效果。相较于行为保全,先行判决提供了更为宽松的适用条件,在大多数侵害专利权案件中,权利人都可以评估和申请先行判决以期及早制止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以价格优势持续销售侵权产品、侵占专利产品市场的侵权行为,可以从选取合理赔偿计算方式及适用先行判决规则的角度,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规制,回应专利权人充分获赔和及时制止侵权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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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专利权利人、专利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