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时权利人损失怎样计算?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由于无需投入任何研发成本,侵权人往往可以更低的价格着力打造“爆款产品”,“倾销式”地销售侵权产品,迅速占领本该属于专利产品的市场。单从商品的市场售价来看,侵权产品的售价和单位利润一般均低于专利产品;由此,专利权人被侵权的损失往往是远大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依据侵权法基本的“填平原则”,精确测量出专利权人损失的坑有多大并责令侵权人予以填平,相较于单纯计算出并剥夺侵权人的获利,可能是更有利于救济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十四条提供了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计算方式,即“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当然,精确测量权利人因被侵权而遭受损失并不容易,往往伴随着因果关系的论证、减少数量的计算、合理利润的证明等等。在司法实践中,成功适用该方式主张权利人损失作为赔偿依据并获支持的的情形并不常见,比较典型的案例包括:
“U盾”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如果仅以飞天诚信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为由,就认定飞天诚信公司无法证明其经济损失即适用法定赔偿,显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再适用法定赔偿的司法解释精神相违背···首先,其主张以10元作为每个专利产品的利润是合理的···其次,就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而言,能够确定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在80万支以上···其所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经济损失远超过专利法规定的一百万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 (2015京知民初字第2453号)
“八木天线”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5年-2018年间,普尔信公司向四达公司提供STAR-YG-10型号天线产品1387735套,以产品单价21.96元(未税价)计,销售金额为30474660元。因本案侨华公司、普尔信公司同为四达公司STAR-YG-10型号天线产品供货商,供货单价基本一致,普尔信公司在四达公司处获得的订单数量即为侨华公司损失的订单数量,故侨华公司本案实际损失可以普尔信公司向四达公司供货的被诉侵权产品数量和单价作为计算依据。结合侨华公司主张的产品利润率,以及本案专利类型、专利价值、专利贡献率等因素,本院认为四达公司、普尔信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给侨华公司造成的损失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定赔偿1000000元的最高限额。本案依法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2019最高法知民终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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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维权时权利人损失怎样计算?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专利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