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专利侵权怎样维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对被告所实施的不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所作出的典型判决。临近保护期的专利仍然蕴含较大的商业价值,潜在的生产厂家往往会实施少量试生产、少量出口和销售、寄送样品、预申报许可证等行为,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涉案专利“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是业界较为知名的农药产品,因专利保护期临近届满,相关厂家开始为生产销售做准备。法院对被告的一系列行为进行逐一判断,为专利权的保护划定了合理的边界,既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在专利保护期内的合法权益,又准确规范其他生产厂家的预生产行为,为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裁判指引。
案情简介:
原告FMC公司、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诉至法院。两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的共同所有人,发现被告实施了制造、使用、销售(包括出口)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已就更大规模生产侵权产品做好充分准备,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6、8-12、19,被告对涉案氯虫苯甲酰胺原药、制剂及用于制造氯虫苯甲酰胺原药的关键中间物原料“3-溴-1-(3-氯-2-吡啶基)-1H-吡唑-5-羧酸”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事实无异议,并认可其产品与被告在企业标准及农业部登记的化学式成分一致,且不申请鉴定,故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认定的该事实予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8-12、19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被告侵权行为包括:
1、被告制造并向俄罗斯客户出口被诉侵权产品98%氯虫苯甲酰胺原药的行为。
对此,原告主张被告构成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则辩称其向俄罗斯客户销售产品系样品寄送行为以及买方用于科学实验。法院认为,被告在出口该产品时申报总价为684美元,被告未经两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侵犯两原告专利的氯虫苯甲酰胺原药,该行为构成侵权。
2、被告制造并向广州寄送氯虫苯甲酰胺制剂的行为。
对此,原告主张被告构成生产、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则辩称其寄送3瓶氯虫苯甲酰胺制剂系被告试生产的样品,没有向收货方收取任何费用。法院认为,从被告员工田宝学与客户的微信聊天内容来看,虽然被告未向收货方收取任何费用,但该行为亦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原告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
3、被告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出口至乌拉圭的侵权行为。
对此,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制造、销售“CLEVEROLEXTRA”(氯虫苯甲酰胺35%)粉状产品的行为,被告则辩称该产品系被告子公司向另外一家乌拉圭公司—FENASOL有限公司所购买,并非被告制造并从中国出口至乌拉圭。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及关联子公司在乌拉圭登记相关农药产品的相关证据中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包括FENASOL有限公司,在其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上亦显示制造商或加工商为FENASOL有限公司,原产地为乌拉圭等信息,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从国内生产并出口至乌拉圭,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4、被告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原告主张被告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关键中间物原料“3-溴-1-(3-氯-2-吡啶基)-1H-吡唑-5-羧酸”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此被告并无异议,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其专利产品,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5、被告公布氯虫苯甲酰胺原药生产标准以及获得农业登记证、通过农药生产许可评审以及为获批农业登记证的试生产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系向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农药登记许可,不能证明被告已从事实际生产和销售,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6、被告在其网站上对氯虫苯甲酰胺相关产品进行宣传介绍,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相关公证书可以看出,通过登录被告网站中的相关页面,可以查看到氯虫苯甲酰胺相关产品的宣传介绍以及网站中关于氯虫苯甲酰胺相关产品的内容,结合被告关于年产6500吨杀虫杀菌剂4000吨除草剂项目(一期)中“该一期项目建成后……其中包括氯虫苯甲酰胺1000吨/年”的公示内容,被告的行为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的行为。
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两原告未向法院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因侵权获利的情况,法院综合考虑两原告专利的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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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人、专利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