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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老字号虽未使用仍可维权

发布日期:2022-06-12

知名老字号虽未使用仍可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北京海缘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饮华天二友居餐饮管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1、知名老字号即使经营中断长期未使用,字号享有的相关权益也不因此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本案中,海缘阁公司认为华天集团多年未使用“西四包子铺”,该品牌已不具备知名度及影响力,已进入公有领域,海缘阁公司使用“西四包子铺”字号不具有主观恶意。
但“西四包子铺”字号作为店铺招牌,经过长期使用和历史沉淀,已经形成较为丰厚的品牌价值,与其经营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西四包子铺”字样所蕴含的意义已经超出了其字面含义。

虽然“西四包子铺”因历史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未实体经营,但相关媒体报道表明,相关公众仍将该老字号积蓄的美誉度与其早年经营者相联系,其所享有的历史商誉、知名度以及潜在的商业价值仍持续存在,所以应当得到保护。

2、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在于相关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用户混淆,主观上攀附知名度。
本案中,海缘阁公司作为同地区同行业的经营者,在临近当年“西四包子铺”原址的位置,开设主营业务及字号相同的店铺,容易造成用户混淆,攀附原“西四包子铺”字号已有市场知名度的意图明显,明显具有不正当意图,损害了华天集团的合法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缘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236号-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饮华天二友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80号。
案件名称:北京海缘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饮华天二友居餐饮管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号:(2020)京73民终3501号,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京饮华天二友居餐饮管理公司经授权取得“西四包子铺” 品牌经营及维权的权利。认为北京海缘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擅自使用“西四包子铺”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院。

第一,关于华天二友居是否为一审适格原告,能否对“西四包子铺”名称主张权利的问题。

本案中,华天二友居一审中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详尽展现了“西四包子铺”品牌的历史沿革。海缘阁公司虽对部分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加以反驳。一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对华天二友居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于法有据。从“西四包子铺”品牌的历史沿革看,西四包子铺的前身是二友居便饭铺,二友居便饭铺在六十年代更名为西四包子铺,经营地点由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18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1号,更名后持续以“西四包子铺”作为店铺招牌对外经营,直至2001年7月停止营业。“西四包子铺”这一名称,历经“北京市西城区西四饮食基层店.西四包子铺”、“西城区西四包子铺”、“北京市西城区饮食公司西四包子铺”、“北京市华天饮食公司西四包子铺”、“北京市华天饮食公司西四包子铺”、“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包子铺”、“北京华天饮食二公司西四包子铺”、“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西四包子铺”等变革。2001年7月,“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西四包子铺”因体制改革注销,且其债权债务由主管单位华天集团负责。

原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西四包子铺虽已注销,经营中断,但华天集团对“西四包子铺”品牌有明确的传承关系和历史渊源。

二审中,海缘阁公司认可华天集团在2001年前经营过西四包子铺。现根据华天集团于2019年4月30日出具的华集字〔2019〕23号会议纪要,明确将“西四包子铺”品牌经营及维权工作授权给华天二友居公司,故华天二友居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系本案一审适格原告。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第二,关于海缘阁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一审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适当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饮食行业管理办公室的批复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饮食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显示,“西四包子铺”曾被评为风味餐馆,结合“西四包子铺”的营业额和相关报道,可以认定其在当时具有一定知名度。

“西四包子铺”作为店铺招牌持续经营,经过长期使用和历史沉淀,已经形成较为丰厚的品牌价值,承载了独特的商誉,且与其经营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海缘阁公司辩称华天集团多年未使用“西四包子铺”,该品牌已不具备知名度及影响力,已进入公有领域,海缘阁公司使用“西四包子铺”字号不具有主观恶意,“西四包子铺”字号和知名度应属海缘阁公司。

对其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理由如下:

第一,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

“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西四包子铺”于2001年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华天集团承继,“西四包子铺”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应由华天集团承继。虽然华天集团较长时间内未继续实体经营该字号,但该老字号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并不因此而当然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据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报道表明,“西四包子铺”近年来仍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的认知中仍将该老字号积蓄的美誉度与其早年经营者相联系,该字号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所享有的历史商誉、知名度以及潜在的商业价值仍持续存在,应当得到肯定并获得保护。

第二,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企业名称因他人擅自使用而引起混淆的,擅自使用者不恰当的利用在先企业的商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仿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如前所述,“西四包子铺”作为老字号至今仍被相关公众认可,其作为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的意义仍持续存在。海缘阁公司关于该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归属其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海缘阁公司与华天二友居、华天集团同属北京地区,且经营范围均包括餐饮服务,双方系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作为同地区同行业的经营者,海缘阁公司在重新启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时,理应知悉老字号“西四包子铺”的知名度,但其未能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仍在临近当年“西四包子铺”原址的位置,开设主营包子、字号相同的店铺,作为2015年成立的公司,海缘阁公司与“西四包子铺”并无历史渊源,其在店铺招牌上标有“记忆中的北京味道”字样,主观上显然是为了承袭“西四包子铺”老字号的商誉,误导相关公众将其与老字号“西四包子铺”相混淆,客观上相关的报道和评论也进一步印证了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

海缘阁公司的涉案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意图,损害了华天二友居的合法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涉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华天二友居造成了损害,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影响了相关公众的购买决策,造成市场的混乱,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海缘阁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在华天二友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涉案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华天二友居因此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海缘阁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期间、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西四包子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依照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金额和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判定的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亦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方式相匹配,与侵权行为的后果程度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亦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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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老字号虽未使用仍可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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