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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计算方法

发布日期:2022-06-13

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计算方法,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各地法院在审判著作权侵权案件实践中还创造积累了其他一些赔偿的计算方法。

1)以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赔偿标准。

著作权的使用费、转让费等一般有关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标准,或者当事人之间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标准,以及同行业、同等水平的其他单位的使用费标准。这些标准一般是客观的,不会受到当事人之间纠纷因素的影响。如著作权的稿酬、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费等。德国的法官在处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时最常用的办法就是以被侵害的权利的使用费作为赔偿金进行赔偿,他们认为这是最简洁、最易操作,也是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法。

2)依稿酬标准进行赔偿。

实践中,法院计算被侵权的字数,再根据稿酬标准的二至五倍进行赔偿。按照有关部门颁布的稿酬标准,一千字最高为100元人民币,按二到五倍计算,赔偿也是非常有限的,最高赔偿只有每千字500元。目前在文化界,有的报纸、刊物邀请著名作家做专栏,稿酬已经千字超过千元,有的作家出一部畅销书,稿酬高达几百万元。如果按依稿酬标准进行赔偿,显然不能不足赔偿。同时,对侵权行为按稿酬标准进行赔偿,实际上是将非法行为合法化,不利于正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依版税率标准进行赔偿。

实践中依此标准进和处理的并不多,但有参考此标准进行处理的情况。如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的美国沃乐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侵犯著作权案。法院在审理时考虑了版税率的因素,认为用其他方法无法确定赔偿额时,法院可以版税率为基础,再根据情况乘以双倍或数倍,以此数额作为赔偿额。以版税率与总码洋单价乘以印刷册数之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不同情况版税率一般为 6%-15%掌握。

4)依法官意志进行确定。

这在实践中是一种主要的操作方法。其最大的弊端在于,一是执法的不统一性。由于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同,或受主审人员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影响,往往相类似的案件,在同一地区作出不同赔偿的判决,有时甚至出现严重侵权的赔偿额低于轻度侵权的赔偿额。二是表现为赔偿有时达不到当事人实际受损害的程度,使当事人难以服判。

为克服以上弊端,有的法院提出了计算赔偿的五项原则,即一看侵权手段的恶劣程度二看被侵权人实际受损害的程度三看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情况四看被侵权人的社会知名度五看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这种计算原则如同“精神损害” 赔偿的原则一样,很难掌握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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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计算方法,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著作权权利人、著作权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