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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怎样保护?

发布日期:2022-06-13

网络著作权侵权怎样保护?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著作权法保护的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网络游戏还包括名称、标识、技术方案、数据信息、经营信息等诸多内容,故对网络游戏的保护还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权利人在起诉著作权侵权的同时,还可能同时起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如针对知名网络游戏“传奇”之争,即在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盛大游戏等主体之间发生了多起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诉讼。

1.商标权保护。主要针对权利人将游戏名称注册为商标,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游戏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的行为,可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如“热血传奇”案[11]中,广州海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家网站推广宣传旗下某款游戏产品时使用“热血传奇”文字,突出使用“传奇”字样,法院认定其侵犯盛大的“热血传奇”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专利权保护。主要针对游戏硬件设备、外观设计、游戏系统架构、游戏规则等设计方法和技术方案,可通过专利法保护。司法实践中,涉网络游戏专利权纠纷案件一般与游戏的硬件设备、外观设计等相关专利有关,而少见涉游戏系统架构、游戏规则等方法专利纠纷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网络游戏同质化趋势下,涉游戏系统架构、游戏规则等技术方案可能成为未来网络游戏领域的竞争核心,其专利技术方案亦可能成为开发者打压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因此,网络游戏的专利权保护需要引起重视。

3.竞争法的保护。主要包括针对知名网络游戏特有名称、标识、装潢的仿冒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如“开心消消乐”案[12]中,法院认定“开心消消乐”经过游戏的推广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使用《开心消消乐2015》《开心消消消》等游戏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还有针对部分可能难以被著作权法保护的游戏规则、用户界面等,权利人亦会主张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予以保护,如在“炉石传说-卧龙传说”案[13]中,法院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了原告游戏“卡牌和套牌的组合”的游戏规则。同时,权利人还可能将游戏源代码、技术文档以及相关客户信息、运营信息等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有文章曾形象地比喻,著作权保护网络游戏的“表面”,专利权保护网络游戏的“内在”,商标权保护网络游戏的“名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网络游戏的“灵魂(设计及规则)”[14]。对于四种紧密相联又各有侧重的保护模式,实践中还是需要根据侵权行为所针对的客体、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法律效果等给予网络游戏这一多元复杂的对象最为适当的保护。这考验每一位法律人的智慧。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游戏的保护主要集中在著作权范畴之下,且囿于篇幅,下文将主要讨论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

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域外经验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报告,世界各国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有不同区分,如加拿大、中国、意大利、新加坡等主要将网络游戏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予以保护;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倾向于区别归类(distributive classification),即根据游戏元素综合判断并划分入诸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范畴;韩国、肯尼亚等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视觉资料是视听作品,但这并不意味着游戏的计算机软件部分不受保护,只是视觉资料予以优先保护[15]。下文将在上述三种模式中各选择一个国家进行具体阐述。

以技术手段破解游戏软件的行为,即俗称的“盗版”行为,指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技术手段破解游戏软件并进行复制和传播,让用户可以在没有付出任何经济成本的情况下获得完整游戏,破解版本与正版游戏软件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别,可以视为同一款软件。游戏盗版行为属于最为直接的侵权,也是目前最为高发、屡禁不止的侵权方式,由于该种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可能是单个的网络用户,其广泛性和分散性使得权利人可能需要付出较高的维权成本,却未必能获得显著效果。盗版游戏的主要传播途径是互联网,依托如“XX游戏盒”“XX游戏中心”等平台,故实践中,权利人主要的维权对象是网络平台经营者。就网络平台经营者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网络平台经营者自身发布盗版软件,比如平台招募游戏爱好者组成推荐团队,以官方或团队名义在平台中发布盗版游戏或提供游戏下载渠道;二是平台上发布的盗版游戏内容或下载链接来源于平台用户,该链接可能跳转至第三方存储空间或其他平台等。此外,实践中亦存在用户在网络平台经营者上下载的游戏中,含有提示用户通过下载第三方软件来达到破解游戏之目的的明示或暗示。对于上述三种侵权形式,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来分析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经营模式、作用、与第三方软件的关系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对网络游戏进行模仿和抄袭的行为。(1)对游戏单一元素的模仿和抄袭。如前文所述,网络游戏中的文字、图像、视听资料等都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其中单一元素的模仿和抄袭都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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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怎样保护?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网络著作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