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星星点灯侵权郑智化的著作权吗?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最近,王心凌在参加乘风破浪综艺节目时演唱了一曲《爱你》,这不仅让王心凌再次翻红,而且也让乘风破浪的收视率迅速飙升。所谓“人红是非多”,最近王心凌组在演唱“改编”版星星点灯时,再次引发争议,那么究竟王心凌版星星点灯是否侵权了郑智化的著作权呢,本文下面将进行简单的分析。
王心凌版星星点灯可能涉及到郑智化著作权的权利类型: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原唱开头第一句为:“抬头的一片天,是男儿的一片天”,王心凌版演唱的第一句则是“抬头的一片天,是我们的一片天”。原歌词为“现在的一片天,是肮脏的一片天”,王心凌版演唱的则是“现在的一片天,是晴朗的一片天”。原歌词为“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再也看不见”, 被修改为“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总是看得见”。这首先属于到对作品的修改,涉及到修改权。当然如果这种修改已经达到创作出新作品的程度,则不涉及修改权,而涉及到作品的改编权,后面在谈到改编权时再对此进行分析。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果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情感,导致作者并未获得其所期望的社会评价,就可能构成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王心凌版星星点灯将原“现在的一片天,是肮脏的一片天”,改为“现在的一片天,是晴朗的一片天”。将原歌词“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再也看不见”,修改为“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总是看得见”。这种修改明显改变了郑智化所要表达的原意,将批评变为赞美。如果这种修改没有经过作者同意,可能就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属于演绎权的一种,改编权和修改权的区别是,改编权要求修改后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一旦产生新作品,即便没有获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但其改编后的作品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是改编人在行使其改编作品著作权时,仍需要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修改权一般仅是对作品进行的文字、用词等方面的修改,修改本身并不会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王心凌版星星点灯,仅将“肮脏的”修改为“晴朗的”,将“再也看不见”修改为“总是看得见”,这些文字上的修改,虽然表达的意思大相径庭,但这种修改,很难达到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并未创作出新作品。因此,这种修改,很可能侵犯的是修改权,而不是改编权。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王心凌版星星点灯通过芒果台的节目对外广播,符合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的特征,涉及到郑智化对作品所享有的广播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王心凌等人在节目中对星星点灯进行了演唱,有人认为可能涉及到表演权,但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一般认为,表演权属于现场传播权,特别对于“活表演”即“现场表演”来说,侵犯表演权必须符合“公开”和“现场”两个基本条件。而在电视台对节目的广播,其面对的观众,并不符合“现场”的条件。因此,很难说,王心凌等人的表演侵犯了作品的表演权。
2018年,中央电视台曾在节目中由表演者演唱了修改版的星星点灯,将“肮脏的”修改为“晴朗的”,将“再也看不见”修改为“总是看得见”。如果中央电视台的修改,获得了郑智化本人的同意,那么,中央电视台的节目就并不侵犯郑智化的著作权。否则,仍可能构成对郑智化著作权的侵犯。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中央电视台当时的修改获得了郑智化的许可,也不意味着乘风破浪节目可以当然地使用修改后的歌词,因为,郑智化并未同意乘风破浪节目对歌词的修改,除非乘风破浪对修改后歌曲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但对于这种商业化的节目来说,这实际上并不成立。由于法律并不允许著作权人身权的转让,原则上涉及到著作权人身权的使用,都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因此,即便乘风破浪节目购买了中央电视台的所谓版权,其是否侵权也要取决于中央电视台和郑智化之间有无授权协议,以及中央电视台是否依据该协议享有对外再许可的权利。如果没有,王心凌版星星点灯仍可能构成对郑智化著作权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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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著作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