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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22-07-06

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目前,被广为接受的关于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实质性相似+接触”。“实质性相似”重在评价被诉作品在除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通用表达等内容后是否与权利作品相似以及相似的程度;“接触”重在评价被诉作品的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了解或研究过权利作品,以排除“恰巧”创作出相似作品的可能。如果被诉作品满足“实质性相似+接触”的条件,即可以被认定为剽窃、复制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实质性相似是侵权行为认定之法律适用的理论概括和司法经验总结,并非由立法直接规定[32]。实践中,通常使用整体观感法和抽象分离法来进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整体观感法是指以普通用户身份、从整体概念和感觉出发,将作品的多种创作元素(包括不受保护的作品元素)作为一个整体,以识别被诉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如在“奇迹MU-奇迹神话”案[33]中,法院将游戏画面认定为一个整体,比对后认为两款游戏整体造型的视觉效果差别不大。抽象分离法是指将作品中的思想、原理、方法、体系、概念等不受保护的元素,以及通用表达、有限表达、合理使用部分相分离,仅对作品中独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进行比对,来判断被诉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网络游戏种类繁多且所包含的元素复杂多样,在相似性比对中,采用何种比对方法应与游戏的类型、特点、独创性程度、权利人主张、侵权行为所针对的客体等适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接触”的认定。实践中,“实质性相似”往往是核心争议点,而对“接触”并未苛以严格的证明要求。权利人通常会举证证明权利游戏的著作权登记时间、发行时间、公测时间,对比被诉游戏的发行时间、公测时间等与权利游戏接近,或是举证证明被诉游戏的开发人员与权利人之间存在过聘用、合作关系,来证明“接触的可能”,而当权利游戏与被诉游戏之间的相似度较高时,“接触”的证明要求降低,甚至可以被推定。

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猛,用户规模持续扩大,与之相对的是规范性文件方面仅有一部部门规章对网络游戏的相关行政审批和市场管理事宜进行规范,而随着游戏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可出台专门针对网络游戏的保护条例,在顶层设计上统一思想,规制市场乱象,司法层面亦可制定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或是相关的办案指引,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考虑到网络游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权利人在网络游戏中会投入巨大开发运营成本,而市场上盗版抄袭游戏的成本低、收益大,使得盗版抄袭行为屡禁不止,不利于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建议加大对盗版游戏、全面模仿抄袭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遏制盗版抄袭行为。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旨在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后将法定赔偿额最高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故意侵权的增加了1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亦规定了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文认为充分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网络游戏的知名度、用户规模、收益情况等市场价值因素,酌情确定符合权利人市场预期的、与侵权情节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对一些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苛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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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网络游戏权利人、版权所有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