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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号剪辑电影构成侵权,律师打假

发布日期:2022-07-09

营销号剪辑电影构成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影视解说不一定都会被判侵权,但影视解说未得到版权方许可的情况解说,损害了版权方的权益,造成版权方实际的损失,被对方告上法庭之后,有可能会被判侵权。

不一定侵权。如果实际上影响了对影视剧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也是侵权的。自媒体影视解说必须要得到版权方的许可,得到版权方的授权再进行解说,这样才能够有效规避风险。法律规定,经版权方授权的剪辑制作和发布的不侵权。未经版权方授权的剪辑制作和解说:对原作品画面的使用一般不构成合理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一)是否在原创内容之外添加新的表达或意涵,或是仅止于复制原创内容。

如果营销号只是简单地将一些影视剧里的精彩片段剪辑到一起,没有做过多的评述解说;或者虽然有解说,但是没有加入个人独到的见解或观点,那么很大可能会被判为侵权。而如果是建立在影视片段上的良性恶搞、吐槽、分析,或者完全是借着影视的皮去传达新的属于自己的内容,则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二)所引用的部分占完整版权作品的比例和比重。

引用少量原创作品内容比引用大量内容更容易被认定为符合合理使用原则。不过,如果引用内容属于原创作品的「核心」部分,即使只占整体的一小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违反合理使用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比重包括了画面、音频、文字等全部的视频元素,比如上一条所举的例子,虽然整个视频的画面都是第三方的内容,但是在音频解说上完全与原片无关,所以也不会造成侵权。

(三)解说视频有没有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造成的影响。如果使用行为对于版权拥有者透过原创作品获利的情形造成损害,通常不太可能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如果是讽刺性的模仿作品,判定有时可能会认定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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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号剪辑电影构成侵权,律师维权怎样合作?

电影版权权利人、出版社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