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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侵权,知识产权维权诉讼

发布日期:2022-07-09

商标恶意侵权,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律师打假怎样做?


在知识产权领域,当被告故意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时,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旨在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被侵权人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如何认定存在“故意”?

1.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2.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3.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4.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5.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6.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案情简介】

阿迪达斯公司拥有“adidas”系列商标权,该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阮某等注册成立的正邦公司于2015至2017年多次被行政部门查获侵犯阿迪达斯公司“adidas”系列商标权的鞋帮,并被行政处罚。阿迪达斯公司认为阮某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阮某赔偿经济损失2641695.89元及合理开支40714.8元。

法院认为,阮某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阿迪达斯公司涉案商标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阮某具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阿迪达斯公司主张侵权商品数量为行政部门查获的6050双鞋帮,请求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一)关于实际损失

本案中,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adidas官方旗舰店在售的正品鞋标价为189元至1799元不等。法院选取对阿迪达斯公司最为不利的189元正品鞋单价作为计算依据。阿迪达斯公司2017年度会计报表披露阿迪达斯公司的毛利润率为50.4%。正邦公司称被查获的6050双鞋帮将要销售到俄罗斯且售价为每双5元,可见这些鞋帮已处于可销售状态,将造成阿迪达斯公司正品鞋销售量流失,应计算为销售量。同时,为确保利润损失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应考虑侵权商品均为鞋帮,并非成品鞋,尚不能直接用于消费领域,应酌情予以扣减利润的40%。综上,阿迪达斯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利润损失为:189元×6050×50.4%×60%=345779.28元。


(二)关于惩罚性赔偿

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正邦公司于2015年、2016年先后两次因生产、销售侵犯涉案商标权的鞋帮被处以行政处罚,且阮某因涉案侵权行为接受行政机关询问时表示知道被查获的鞋帮侵权,但是这些鞋帮销路好、利润高。正邦公司多次侵犯阿迪达斯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正邦公司登记注册于2014年、注销于2018年,2015-2017年连续因侵犯阿迪达斯公司商标权被行政机关查获并处罚,且侵权鞋帮上标注的侵权标识与阿迪达斯公司的相应商标标识一致,应当认定正邦公司的侵权行为在数量上具有规模性,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在后果上具有恶劣性,符合情节严重的特点。

综上,法院决定以上述经济损失345779.28元的三倍,即1037337.84元为赔偿数额。关于合理开支,法院认定阿迪达斯公司为诉讼支出了律师费等维权支出40678.8元具有合理性,一并予以支持。法院最终确定阮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78016.64元。

本案系以非终端消费侵权商品销量为依据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本案侵权商品系鞋帮,法院在权利人尽最大努力举证的情况下,认定使用侵权鞋帮的成品鞋将造成正品鞋销量流失,通过侵权鞋帮销量、正品鞋价格、正品鞋利润率及鞋帮对成品鞋的利润贡献率等因素准确计算了权利人实际损失。并考虑到涉案商标知名程度及被告因侵权多年多次被行政处罚而仍然实施侵权行为等情节严重的情形,顶格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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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侵权,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律师打假怎样做?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