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方无印良品被判商标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2016年,日本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以下简称良品计画)及其经销商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无印良品)因在24类棉织品、毛巾等品类上使用 “无印良品”商标,被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无印良品)告上法庭。
而“无印良品MUJI” 是1980年创始于日本的品牌,本意为“没有标签的优质商品”,被称为以无标签、注重价值和无修饰的理念,诠释了时代精神。良品计画从1999年就开始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无印良品”系列商标,申请的商标类别主要包括第3、9、16、20、21、25、26、35和41类,唯独在第24类“毛巾、浴巾、枕巾、床单、被罩”等纺织品和床上用品上未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无印良品”商标。这也是导致此后诉讼的关键所在。
此前,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发现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生产、销售的抹布、面巾、浴巾、浴室用脚垫等商品上使用了“无印良品”“無印良品”,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权利,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被告共同辩称,其在浴室用脚垫商品上有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使用“无印良品”“無印良品”系使用己方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 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是简体字“无印良品”,而其使用的是繁体的“無印良品”,且为其首创,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的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 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此外,二者同时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另查明,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拥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但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不涉及被控侵权商品,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
因此, 被告在浴巾、面巾、浴室用脚垫等被控侵权商品及商品包装上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识, 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鉴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对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市场声誉产生影响,故本院对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关于要求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相关范围内消除影响的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实体门店及天猫网店,故由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内发表声明足以消除影响,对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关于要求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经济日报、凤凰网等媒体发布声明的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muji.tmall.com)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表为期三十天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赔偿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共计人民币六十二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四、驳回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 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棉田公司为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系棉田公司认可的涉案商标排他使用被许可人,涉案商标处于有效状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明确表示认可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委托制造商、无印良品上海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二者在其生产、销售的无印良品MUJI羊毛可洗床褥、无印良品MUJI棉天竺床罩等商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注“无印良品MUJI”字样,在其生产、销售的腈纶毛毯/D、麻平织床罩/D、麻平织床罩/Q等商品的显著位置标注“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本案中,标有“無印良品”标志的腈纶毛毯、麻平织床罩等商品及标有“无印良品MUJI”标志的羊毛可洗床褥、棉天竺床罩等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毛毯、床罩、褥子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属2406类似群组, 二者在生产部门、产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重叠,已分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涉案商标为中文“无印良品”,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无印良品MUJI”标志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二者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仅在第一个汉字上有繁简体区别,二者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MUJI無印良品”标志完整包含“無印良品”且与涉案商标 仅存在第一个汉字的繁简体差异。“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若共同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进行隔离观察时,容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是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所述,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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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无印良品被判商标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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