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坚果著作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原告:青岛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绿顿商贸有限公司、苏州丰品堂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经著作权人杨国庆的授权取得《沃隆每日坚果》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原告认为,被告苏州绿顿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森林大叔旗舰店”销售、苏州丰品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涉案作品的坚果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沃隆每日坚果》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沃隆每日坚果》在整体布局、颜色搭配、字体样式、果仁数字等方面进行设计构思,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坚果产品的包装图案与原告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院根据两被告在本案所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苏州丰品堂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被告苏州绿顿商贸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将美术作品用于产品包装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法院将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与非独创性部分予以区分,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准确作出侵权判定。同时,在确定赔偿数额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美术作品在产品利润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了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使侵权代价与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相适应,体现了“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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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