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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权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2-07-23

恶意侵权商标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件详情: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慕思公司)

被告:单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上海寐仆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寐仆公司)

慕思公司系一家主营寝室用品的家具企业,其于2006年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注册取得第3958940号“”商标,后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慕思公司在家具商品上已拥有多枚含有“慕思”“慕斯”字样的商标。2014年5月,慕思公司开设天猫店铺“慕思旗舰店”,用以销售床、床垫等寝具商品。“慕思”品牌经由慕思公司的持续使用及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单某于2014年3月注册淘宝网店“慕思定制店”,用以销售家具商品,后更名为“香港慕斯专柜官方店”;2019年9月,该网店经营主体变更为单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寐仆公司。该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慕斯私人定制健康睡眠”,其中“慕斯”二字字体偏大且显著;店内另三款商品链接的商品名称中均使用“慕斯金管家”标识。

后查明,“慕斯金管家”系单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沽萌公司提交注册申请且尚在异议中的标识。2015年至2019年间,单某共对外投资了九家家具销售企业,单某在其中七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控股;其中三家单某任法定代表人并控股的公司,分别开设淘宝店铺“慕思睡眠体验馆”“慕斯床垫加工”“慕斯睡眠体验馆”,用以销售寝具商品。2016年至2017年,单某共提交在第20类商品注册含有“慕思”“慕斯”标识的商标的申请4次,目前均未获准注册。2018年,单某转而在香港于第20类商品上申请并注册“慕斯”商标;2019年,其又于香港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慕思傢俬”商标,该商标状况显示为“已审查”。2018年至2019年,沽萌公司提交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含有“慕斯”“慕思”标识商标的申请18次,除第37328231号“慕私金管家”核准注册外,其他申请均处在异议中或驳回状态。

慕思公司指控单某、寐仆公司在涉案淘宝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及销售页面使用“慕思”“慕斯”等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指控本案所涉商标侵权行为构成恶意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据此要求单某、寐仆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16万元的赔偿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寐仆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单某作为相关家具行业从业者,在“慕思”品牌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形下,不但未尽合理避让的注意义务,自觉与涉案商标保持适度距离,反而于2016年至2019年间在内地通过其本人或沽萌公司持续申请含有“慕思”“慕斯”标识的商标高达20余次;该些注册申请受到阻却后,单某转向香港,并于2018年3月在香港注册取得在第20类商品上的“慕斯”商标。

此外,单某在未经慕思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名称中持续使用“慕思”“慕斯”标识,在其所售商品页面使用“”标识,而且在其淘宝店铺手机端展示的商品页面使用了慕思公司宣传画面中显著使用的“老人头像”。单某开设公司及网店从事商标侵权,持续、大量申请注册含有权利商标标识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侵权为业”的恶意侵权行为。综上,余杭法院判决:单某、寐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慕思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重点分析了构成恶意商标侵权的情形之一,即“以侵权为业”。构成该情形的要件有二:主观上,攀附权利商标商誉的故意明显;客观上,侵权行为相互配合、目标明确,并成为侵权主体的主营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本案中,单某涉案行为符合上述要件,构成“以侵权为业”。余杭法院通过在采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重点考量惩罚性赔偿因素,全额支持了慕思公司的赔偿请求,以判决方式向社会公众传达司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号,警示不法经营者规范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同时提醒商家自主培育自有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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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