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美术作品被判惩罚性赔偿,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广东汕头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旗下有多个动漫美术作品,曾在业内获过多次奖项,享有一定社会美誉度。2020年2月,东莞市虎门镇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因销售带有侵权上述美术作品的衣服,被娱乐公司诉诸法院。2021年6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服饰公司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案涉侵权衣服库存,并赔偿娱乐公司2.8万元。
但让娱乐公司想不到的是,服饰公司不久又故伎重犯,在网店上销售侵权产品。娱乐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
2022年7月,娱乐公司再次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上述服饰公司,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删除侵权产品链接,销毁在售侵权产品及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共2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2万元。
2022年9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服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案涉著作权的产品,删除侵权产品的链接,赔偿娱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在内共2.3万多元(其中含惩罚性赔偿1万元)。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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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