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设计作品侵权,版权维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戎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日禾戎美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成衣能否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关键是艺术性是否超越实用性
【案情】
陆坤公司和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都是经营服装服饰相关内容的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和上海戎美公司是关联公司,其中苏州戎美公司主要负责生产,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共同销售。
陆坤公司认为,其是涉案“瓷生”系列白色蕾丝棒球服的著作权人。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未经陆坤公司许可,生产了该涉案棒球服并在其淘宝金冠店销售,还直接使用了陆坤公司授权经销商案外人静甫公司旗下网店使用的服装介绍图文信息,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服装为上海戎美公司和苏州戎美公司设计。两者的行为侵犯了陆坤公司服装实物作为立体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其样板作为图形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共同辩称,陆坤公司服装成衣是惯常设计的组合,即使有美感也不能与实用功能相分离,不构成作品,更不构成立体美术作品;陆坤公司样板并未公开发表,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不存在接触可能性,没有著作权侵权基础;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的产品也是自己的设计、自己的样板、自己的成衣。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服装行业发展至今,早已脱离了单纯的遮体避寒的实用功能,而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美感。服装成衣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是其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或观念上独立于其使用功能而存在。涉案服装设计者在作具有美感的设计过程中无疑要有功能性考虑,比如光泽感缎面口袋具有一定的搁置物品功能;比如金属质感的拉链,也具有方便穿脱的考虑;比如里外层面料的搭配,也增强了服装的遮蔽功能。故涉案服装的美感与实用功能是不可分割地交织缠绕在一起,其所谓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从物理上相分离而独立存在。涉案服饰因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应当受到工业产权法的调整,故仅系实用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即使涉案服装的美感能与其功能从观念上予以分开,但涉案服装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仍必须满足美术作品对于作品艺术性的最低要求。结合被告举证的与原告涉案服装相似的设计元素已存在、服装面料系市场可以购得、服装批量生产等情形,原告所述的涉案服装成衣具有独创性、艺术美感的内容仍是服装设计的通用元素,原告设计师系利用了服装设计中的一些惯常元素进行的组合设计出了涉案服装,这种组合并未构成原告所独创的艺术表达形式,并不足以使一般公众将其视为艺术品。遂判决驳回原告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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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版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服装版权权利人、设计作者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