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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犯著作权,影视作品侵权的处罚案例

发布日期:2023-02-04

      打击侵犯著作权,影视作品侵权的处罚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视频网站下载高清影视资源,使用蓝光光碟刻录机自行复制上述影视资源形成蓝光影视光碟,或从他人处购买蓝光影视光碟,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6.7万余元。2020年7月14日,蔡某某被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蓝光影视光碟2840张。2020年8月9日、1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从蔡某某的下家处提取蓝光影视光碟202张。经南京市版权局鉴定,上述扣押、提取的影视光碟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

      二、没收被告人蔡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前,大量创作者选择将自己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视听作品上传分享在网络平台,希望吸引更多受众,既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和影响力,也能获取一定的收益。但是,这也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从各大平台下载、复制他人的作品后,或是直接发布在自己经营的平台吸引流量,或是刻成光盘再次售卖,将他人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不仅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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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视作品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版权权利人、影视作品作者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