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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动车车身塑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2-04

       涉电动车车身塑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玛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锡山区查桥大友车辆配件商行(简称大友商行)

       爱玛公司是涉案的“电动车(雪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经调查,爱玛公司发现大友商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电动车车身外壳塑件,与涉案专利相应车身外壳塑件构成近似,遂委托超成律所从大友商行公证购买该塑件产品,同时取得印有标注为“雪豹”电动车整车照片的宣传册,以及标注所购物品为“雪豹”塑件的收据,并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仅认定大友商行构成许诺销售,赔偿原告1万元,并未支持爱玛公司有关大友商行构成直接侵权及间接侵权的主张。爱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爱玛公司重点主张大友商行提供电动车车身塑件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为了证明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大友商行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爱玛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补充证据包括:另案生效判决书、第三人证人证言,以及涉案专利产品的知名度证据等。

      江苏高院二审认定大友商行构成帮助侵权,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大友商行赔偿爱玛公司15万元。

      ★裁判要旨★

      在被告为电动车主要车身塑件提供商,被诉侵权产品为电动车主要车身塑件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明知相关塑件组装后会侵害涉案电动车整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仍宣传并销售相关塑件,构成帮助侵权。

      典型意义

      一般来说,电动车产品的设计特征主要集中在车身外壳塑件上,侵权电动车塑件提供商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源头,是专利权人想要重点打击的对象。但因电动车塑件提供商提供的塑件产品往往缺少部分配件,而专利权人在取证过程中很难证明电动车塑件提供商的下游因其提供电动车塑件而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因此单独针对电动车塑件提供商维权的难度较大。

      针对电动车车身塑件提供商的维权案件,专利权人可以从多角度论证其构成专利侵权,避免单一论证思路导致维权失败。本案中,针对大友商行提供电动车车身外壳塑件的行为,爱玛公司从不同角度论证大友商行构成专利侵权。首先,主张大友商行构成许诺销售。爱玛公司主张大友商行提供的宣传册上印有与涉案专利近似的雪豹电动车照片,构成许诺销售。其次,主张大友商行构成直接侵权。爱玛公司主张大友商行提供的电动车车身外壳塑件为涉案专利电动车的主要设计特征,虽然缺少座鞍、车轮等通用配件,也可以直接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构成直接侵权。第三,主张大友商行构成帮助侵权。爱玛公司主张大友商行明知相关配件组装后会侵害爱玛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仍宣传并销售相关配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其中,第一项主张得到了一审判决的支持 ;第三项主张得到二审判决的支持。

      本案二审法院通过综合考量在先生效判决、证人证言等证据,最终认定电动车车身塑件提供商提供车身塑件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实现从源头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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