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剧本杀”维权案,判了!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像剧本杀这样的休闲娱乐事物,也具有不可否定的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案情介绍
原告系某剧本杀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依法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被告在网络平台以其个人名义开设的店铺,将包含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某作品以及案外其他作者的作品形成合集,以电子版的形式销售,共计销售出25份,获利金额为23.62元。
法院判决
被告销售涉案作品电子版的行为未取得原告的同意,构成对于原告著作权的侵权,但是被告侵权的行为尚构不成情节严重,其违法所得较少。综合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以及被侵权作品的类型、涉案作品的合理使用费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侵权人)赔偿原告(著作权人)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侵权的作品,属于新类型的文学作品,其作品形式通常称之为“剧本杀”。“剧本杀”作品需要根据角色的属性和剧情的发展,针对不同角色分别撰写剧本。作品在情节设定、内容表达、逻辑关系等方面创作难度大,剧本被剧透后玩家将不会重玩,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点。该案的审结,有力维护了该类型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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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诉讼,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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