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为了获取百度广告联盟的广告费分成收益,被告人孙某搭建了“爱自由影院”网站,然后在网站上设置了自动采集互联网上的未经授权传播的免费影视资源源代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互联网上的影视作品,通过设置好的端口整批导到其租赁的服务器上,供社会公众通过“爱自由影院”网站观看。被告人孙某通过在“爱自由影院”网站放置广告,让网站访问者点击,以获取百度广告联盟的广告费分成收益。截至案发,被告人孙某在“爱自由影院”网站上传播了907部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电影、电视作品907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
著作权侵权诉讼,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著作权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