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系松原市某传媒公司,被告系南昌某KTV音乐厅。原告对涉案109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消费者点播的方式有偿放映包括《遇到真爱》、《桃花开满三月天》、《中国红》等共109首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南昌某KTV音乐厅未取得案涉歌曲作品著作权利人的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作品卡拉OK点唱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虽然被告和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但本案涉及109首音乐电视作品并非音集协所管理的作品。考虑到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共计495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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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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