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应首先区分创新点与非创新点,并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判断专利设计与侵权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判断的过程中,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外观设计 侵权 区别设计特征 直接比对 整体视觉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1日,刘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帐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20年9月8日获得授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用于供使用者露营或休息的帐篷,产品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2021年6月21日,刘先生发现沈阳某体育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户外用品公司)在淘宝购物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遂以公证的方式购买了“帐篷”1套。
经庭审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的产品均为帐篷,两者相同点为:主体部分近似正方体,前端通过两个支撑杆撑起形成遮阳棚设计,遮阳棚顶部呈锥形向上凸起,有裙边。顶面及各个侧面呈锥形外凸,侧面底边有裙边,无底面。左右侧面上有卷起“窗帘”的挂绳。
两者设计的区别在于:1.专利设计背面有呈“<”形的拉链,被诉侵权设计背面有呈“><”形的拉链。2.专利设计整体表面深浅色之间形成了规则的几何图案,被诉侵权设计无图案。3.专利设计正面及背面均为单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均为双层设计,入口处及背面有纱帘,还有可连接车尾的环形连接布。4.专利设计未展示侧面窗帘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左右两侧面有卷曲的“窗帘”及上下两块矩形纱帘。
结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及户外用品公司提供的现有设计证据显示,专利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包括:1.专利设计帐篷内无底面,现有设计有底面。2.专利设计整体表面深浅色之间形成了规则的几何图案,现有设计表面为迷彩图案或无图案。3.专利设计正面及背面均为单层设计,现有设计为双层设计,入口处及背面有纱帘,有可连接车尾的环形连接布。4.专利设计未展示侧面窗帘设计,现有设计左右两侧面有卷曲的“窗帘”及上下两块矩形纱帘。
裁判意见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两者设计使用的产品是否为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及两者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在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时,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整体的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授权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均使用在相同的产品上。两者在前面、背面的单、双层设计,表面图案及侧面的窗帘设计均存在明显的差异。授权设计中的上述设计特征均区别于现有设计特征,且属于一般消费者易关注区域。上述设计特征使一般消费者对两者产生了明显不同的整体视觉印象,故授权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存在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宣判后,原告刘先生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外观设计与商标的侵权判定方法存在相似的特点,两者均需要审查相同或近似产品上是否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图案。但在近似的判断标准上,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
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应体现对创新点的保护。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工具,应体现区分市场主体的功能保护。如专利法司法解释规定,在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时,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整体的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就充分体现了对创新点的保护。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时,应注重考虑两者细微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而进行商标侵权判断时,则更多地考虑两者的相同部分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为实现不同的保护目的,在比对时,外观设计采用直接比对的方法,商标则采用隔离的比对方法。
本案原告授权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性包括,帐篷内底面的有无,整体表面由深浅色形成的几何图案,以及纱帘设计等,上述区别设计分布在一般消费者易关注区域。被诉侵权设计并未使用上述区别设计特征,使一般消费者对两者产生了明显不同的整体视觉印象,故授权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存在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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