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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 | 商标侵权中反向混淆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3-02-20

       案情简介:

       郑州某搬家公司拥有“吉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9类:搬运行李;卸货;送货等。上海某航空公司在第9类、第41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吉祥航空·如意俱乐部”“吉祥航空”等商标,但2017年在第39类上申请注册“JUNEYAO AIR吉祥航空”商标,未获注册。2018年1月,上海某航空公司投资成立上海某航空物流公司,主要从事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等。同年6月,上海某航空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郑州某搬家公司“吉祥”商标,但经复审、诉讼等程序,该申请未被支持。

       郑州某搬家公司认为,上海某航空公司将其“吉祥”商标作为上海某航空物流公司的企业字号,且上海某航空物流公司成立后使用“吉祥航空物流”“吉祥物流”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以上海某航空公司的飞机货运为中间环节,开展“门到门”“空陆一体化”货物运输服务,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喜鹊到”官网开展货物运输业务宣传活动和订单服务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要求两公司停止使用相关商业标识,变更公司名称等。

      裁定、裁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某航空公司与郑州某搬家公司的经营内容、方式、对象完全不同。而上海某航空物流公司从事空中货运服务,虽然与郑州某搬家公司均从事货物运输,但二者也存在很大差异,消费者能够对二者服务进行区分,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故本案不存在不正当竞争。上海某航空公司在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吉祥航空”字样,与涉案商标“吉祥”不相同也不近似。上海某航空物流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中使用“吉祥物流”“吉祥落地配”等标识与涉案商标“吉祥”近似,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上海某航空物流公司停止侵权,驳回郑州某搬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郑州某搬家公司、上海某航空物流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海某航空公司对相关标识的使用存在造成混淆或隔断涉案商标与郑州某搬家公司之间联系的可能性。而上海某航空物流公司的行为容易割裂郑州某搬家公司与涉案商标之间的固有联系,妨碍涉案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若在后被诉标识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能会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被诉标识的使用者,或者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割裂注册商标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固有联系,妨碍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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