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度互娱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
原审被告: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七丽公司)
字节跳动公司系“西瓜视频”网站(www.ixigua.com)的主办单位及“西瓜视频”App的开发者、运营者,同时还经授权获得了第22701407号、第22701715号“西瓜视频”文字商标以及第33606418号、第33624095号“”图形商标的使用权。字节跳动公司为增加收看其视频节目的用户数量和次数,投入资金、人力、物力等成本激励三农领域创业者制作涉案农村类题材的短视频,并在提供播放该类视频的服务过程中标注了“西瓜视频”和“”商标。
小度互娱公司系“百度视频”(现已更名为“百搜视频”)的实际运营者。涉案农村题材的短视频大量出现在“百度视频”网站中,且不同地域搜索到的视频不同,不同网络环境下显示的商标信息也有去存的不同。上述视频中未显示上传者信息,部分视频播放前有广告出现。字节跳动公司认为,百度公司和小度互娱公司均为“百度视频”网站的实际运营者,二者作为字节跳动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实施的搬运涉案视频及去除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字节跳动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权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小度互娱公司的上述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不构成商标侵权;百度公司、七丽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小度互娱公司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驳回字节跳动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字节跳动公司、小度互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百度公司实际参与了“百度视频”网站的运营,但可以认定小度互娱公司实施了利用技术手段从“西瓜视频”农村栏目中搬运被诉视频,以及去除视频中原有的“西瓜视频”文字和“”标识的行为。该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小度互娱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字节跳动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对字节跳动公司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小度互娱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万元;驳回字节跳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短视频凭借其解说幽默、信息密集、时间短的特点而受到大众青睐。视频网站为了引流,往往会投入巨资激励作者制作短视频。但也有部分网站为了节约成本,通过技术手段“抓取”或者“搬运”他人享有经营利益的视频,就这使得短视频领域成为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多发地带。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正属于这种全新的行为模式。
本案判决通过分析涉案视频在播放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网络环境下商标去存的不同等因素,认定小度互娱公司具有“搬运”涉案视频以及去除涉案商标的行为;再综合分析字节跳动公司就播放涉案视频所能享有的利益,以及小度互娱公司的上述行为给字节跳动公司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小度互娱公司去除商标的行为属于侵害商标权行为,而其“搬运”视频的行为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提供同种服务或者销售同种商品时,去除权利人原本使用在服务过程中或者商品上的商标,会割裂权利人和相关公众之间的联系,使得权利人丧失扩大其商标知名度的机会,终结商标原本所具有的市场扩张属性,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构成商标侵权。
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将他人享有经营利益的短视频“搬运”至自己经营的平台,破坏了权利人原本可以通过视频播放服务与相关公众建立的联系,窃取了权利人长期经营所形成的经营成果,夺取了权利人本可以通过视频服务获取到的用户、平台流量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人在有直接接触他人经营性资源的情况下,为自身谋利的目的,刻意模仿、有意攀附他人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属于知识产权侵权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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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控价、品牌打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