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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十里香”商标权,商标侵权被判赔偿超20万元!

发布日期:2023-04-05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有着“陇山明珠”之称的甘肃金徽酒,因侵犯十里香股份公司商标权被判赔偿超20万元。

       新消费财研社从民事判决书内容了解到,2022年,十里香公司将金徽酒告上法庭。该公司认为,金徽酒“世纪金徽十里香”产品严重侵害了十里香的商标权。2022年10月,北京某法院一审宣判,因侵犯“十里香”商标专用权,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十里香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合理开支5000元等。

       据了解,十里香公司原名泊头市三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其酿酒基地始建于1946年,十里香公司目前建有华北较大规模的浓香窖池群,成为河北省较大规模浓香型白酒酿造基地。

      十里香公司主营品牌为“十里香”“三井”“小刀”三大系列60余个品种,产品销售区域覆盖京、津、冀、鲁、豫、晋、辽、蒙、苏、皖等十余省、市、自治区。后因公司战略调整,将“三井”“小刀”品牌剥离到河北三井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并陆续更名为河北三井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十里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8日,该企业正式更名为十里香股份公司,将“十里香”白酒品牌及产品的生产、研发融为一炉。同时,十里香公司也是第3376586号、第6524275号、第8878535号、第8878580号、第8878566号、第1116924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在酒水运营及其相关领域,金徽酒公司长期与十里香处于同一行业,两者之间存在着市场竞争关系。十里香公司称,经调查发现,金徽酒公司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的商标标识,侵犯了十里香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

       十里香公司认为,金徽酒公司的侵权行为将弱化十里香公司与权利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性,唯一指向性,减损十里香公司的商业机会,挤压十里香公司在特定市场的交易份额,给十里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而金徽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导致侵权事实发生,致使十里香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新消费财研社了解到,金徽酒生产的“世纪金徽十里香”酒是世纪金徽陈香系列酒的一款产品,该系列包含了“世纪金徽五里香”“世纪金徽十里香”“世纪金徽百里香”三款酒。

       对于十里香公司的指控,金徽酒辩称 ,“十里香”自古以来是日常生活中用来描述香气四溢绵长久远的常见词语,在酒行业中被广泛用于形容酒的品质和香气等特征,属于描述性词汇。诸多白酒品牌公司,如口子酒、张弓酒、衡水老白干、汤沟酒、郎酒、国台酒、汉台酒、水井坊等,均使用“十里香”形容酒的品质和特性。众多诗词典故、文学作品、酿酒行业文章也以“十里香”指代陈年好酒的特点。

       金徽酒认为,在白酒市场上有大量企业使用“十里香”作为企业字号,众多白酒商品使用“十里香”作为酒水的品牌或酒水的系列名称在包装上使用。由此可见,“十里香”属于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的描述性词语,缺乏显著性,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特点。

       后经详尽的取证调查,法院认为,十里香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盒正面及背面、酒水瓶身正面中间位置突出使用了“十里香”标识,字体较大,视觉效果突出,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商标进行比对,原告涉案商标虽为图文组合商标,但具有首要识别力的是“十里香”三字,在“十里香”三字的使用上,两者同为艺术字,文字的构成、排列顺序、内容、读音、含义等方面完全相同,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近似。

       因此,基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性,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十里香”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或者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被诉侵权商品不是原告生产,也未得到原告授权,构成商标侵权。

       而且,金徽酒侵权商品虽也使用“世纪金徽”“金徽鹰”商标,但其文字图形的大小和位置,较之“十里香”标志相对并不明显。故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使用“十里香”标志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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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控价、品牌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