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271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636号】
【基本案情】
德禄两合公司授权德禄国际公司、德禄太仓公司在家具类商品上使用其“德禄”“raumplus”商标。德禄国际公司与案外人先后合资成立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约定在合资期内两公司有权使用“德禄”“raumplus”商标,合资终止后不得再使用。2011年德方退出合资公司,但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仍在家具商品及发货单、宣传册、设计图纸等处大量使用上述商标、字号,并且通过抢注相关商标域名,使用德禄两合公司等品牌发展历史进行刻意宣传。德禄两合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
【法院认为】
两被告公司在合资关系结束后,仍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德禄”“raumplus”商标、字号及相关文字生产、销售家具产品,进行关联宣传并大规模开设门店,造成市场混淆与误认,严重损害德禄品牌的市场利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针对两公司故意侵权、情节严重情形,法院最终在精细化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判决两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将域名转移至德禄太仓公司等。
【案例价值】
本案系国际知名高端家居品牌在中外合作结束后,遭遇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被严厉惩治的典型案例,也是迄今为止外资企业在华获得判赔金额最高的已生效商标侵权案件。本案判决精准细化了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以及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最终全额支持权利人5000万元赔偿主张,彰显了江苏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理念,有力推动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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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控价、品牌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