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常熟王四酒家成立于1979年,系“王四”品牌的发源地以及创始方。1984年,“王四酒家”品牌在政府政策支持下引入苏州。被告姑苏区王四酒家自20世纪80年代在太监弄店铺内使用“王四酒家”作为店面招牌,期间虽经历区域变更和企业转制,但一直延续经营,字号始终未发生改变。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店铺多个显著位置设置“王四酒家”字样标识,并在其店招及菜谱中对“王四酒家”历史进行介绍,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王四”作为被告字号注册并使用系沿袭于客观历史,并经多年持续稳定的经营,客观上亦能够在一定区域内积累起独立的商誉和相对稳定的市场,故不再认定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王四酒家”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为正确合理地界定双方权利边界,维护企业的经营利益和相应的市场秩序,应当对于被告字号的使用范围予以框定,被告字号应限定于其原使用范围之内,其不应在后续诸如企业投资等行为中扩张使用该字号。
【案例价值】
“王四酒家”系中华老字号,自身具有较为丰厚的品牌价值。面对基于特殊历史背景形成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以及有利于促进品牌文化繁荣的原则,在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下,正确合理地界定双方权利边界,公平合理地裁量双方权益,以此维护老字号企业的经营利益和相应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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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控价、品牌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