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李某微信朋友圈、抖音主页中所展示的涉案商品并无证据证明为假冒商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涉案商品系正品。李某在相关产品图片上标注“欧普S07开关”等字样系向消费者指示商品内容,该使用行为并无不当。但李某在抖音账号相关作品上标注欧普公司的相关商标及“专柜正品可开发票专业欧普照明批发工程”等字样,以及将微信朋友圈背景图设置为欧普公司的相关商标则与上述行为不同,这些行为并未与商品附着,且与标注带有专柜字样的行为均已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的合理界限,容易导致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欧普产品的经销商或专卖店,系对案涉相关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同时,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对商业标识提供法律保护,两者的保护客体存在重合的可能性,但商标法为针对事前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确定,且保护范围相对明确的权利提供保护。因此,宜优先适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有限补充。本案中,对欧普公司的合法权益已经通过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给予保护,已无重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的必要。
在未影响商标标注商品来源作用的情况下,销售商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有权对商标标识合理使用,其不可避免地对商标标识的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销售商可任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对商标享有专用权,不仅包括自己及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还包括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当使用商标。而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对商标的标注是否明显超出了对于商品内容指示和说明的必要。
如使用行为超出合理范畴,或使用超出商品内容指示和说明的必要,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授权许可等关系,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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