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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公司起诉网易、搜狐侵权反被法院罚了五万元

发布日期:2023-04-20

      因为一篇文章被侵权,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把网易、搜狐、腾讯等多家公司告上法庭,但在背后是一起“贼喊捉贼”的洗稿争议。

      4月18日,成都高新法院发布了一起著作权侵权案的简要情况。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洗稿”文章主张权利的著作权侵权案,原告是某网站发布的一篇文章《好好的古玩行:就这样被玩坏了》被网易侵权了,这家公司以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向高新法院起诉主张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发布文章的行为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网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法院发布的内容中,该公司的真实信息被隐去,但记者获悉,该公司实际上就是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公司旗下运营着一家名为“xx收藏网”的网站,上面刊载和发布着一些和古玩相关的信息。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家公司其实起诉过很多网站和互联网公司,“包括腾讯、网易和搜狐在内,起诉理由都是侵害网络传播权,但是它自己有些文章本身就是洗稿而来的。”

      最终,高新法院对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其恶意诉讼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四川这家公司起诉多家平台侵权:文章内容相似、只有三处细微差别。

     梳理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网络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案由的案件,从2022年1月至今,仅在成都高新法院,就有40余件诉讼。

      是什么样的文章和原因,导致该公司要提起诉讼?原来,在2021年12月1日,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网站发布了一篇文章《好好的古玩行:就这样被玩坏了》,文章署名作者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全文共868字,对古玩行业参与者的四种心态即“畸形心理状态”“暴发户心态”“盲人的心理”及“骗子心理”分段进行描述。

      第二天,网易新闻也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名为《好好的古玩行业:就这样被玩坏了》,全文共869字,载明来源为用户“菩提无树”,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针对网易新闻网的发布行为完成取证后,于2022年4月持王某某开具的《著作权授权承诺书》,以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向高新法院起诉主张某易公司发布文章的行为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某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经法院审理比对,被诉侵权文章与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文章,只有三处细微文字差别,但网易公司提交了相反证据,反映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发表文章前数年,就有大量网络用户发布相似内容的文章,其中最早于2017年4月15日发布的《好好的古玩行:就这样被玩坏了》一文全文共2271字,总阅读量为1450万该文中论述“暴富心态”“畸形心态”“骗子心态”“盲人心态”的文字共1302字。

      经与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文章比对,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文章实为对在先文字作品进行同义词替换及语序调整后,形成“洗稿”行为。

       到底谁在洗稿?原告公司约2000篇文章都是网站购买而来 转头就起诉平台侵权

      成都高新法院责令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作品创作底稿,并就其文章来源作出说明。

      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其主张权利的文章,是通过某网站批量购买取得且该网站全部发布文章中20%(约2000篇)均以相同方式取得,该公司同期在高新法院以该类文章提起诉讼40余件,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网易公司提交的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在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主张首次发表文章前,已有案外方通过网络发布《好好的古玩行:就这样被玩坏了》一文,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文章与该文相比,在文字表达上虽具差别,但在文章的逻辑框架及整体观感构成实质性相似,实为在不改变他人原创作品中心思想及表达实质的前提下,对其表达进行同义替换及语序调整而形成,相应表达并非独立创作的结果,与在先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文章不具有独创性,其并非相关文章的著作权人。同时,该公司明知其不具备著作权,仍谎称作品系原创并提起诉讼主张经济损失赔偿,结合其批量购买文章、批量诉讼维权的行为,能够认定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直接故意,明显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据此,高新法院对四川某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其恶意诉讼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法院:有相反证据证明原告抄袭、剽窃可认定不享有著作权

      承办法官称,与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同,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即已产生。司法实践中,原告提交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但如果有相反证据或事实表明原告系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认定其不享有著作权。进一步而言,行为人明知自己不享有知识产权,仍以权利人身份通过诉讼形式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则构成恶意诉讼。

      诚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知识产权价值的凸显,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坚持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坚决遏制权利滥用的原则,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判决对于“洗稿”行为的侵权认定给出标准,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下的自媒体创作环境,也有助于推动营造知识产权诚信取得、诚信行使的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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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控价、品牌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