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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神州租车”为驰名商标,蹭名牌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3-04-20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作为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对驰名商标提供了包括跨类保护在内的一系列强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则,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在品牌经营过程中巨额投入所形成的商誉。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租车”)与青岛神州车鉴严选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车鉴”)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案中,通过认定“神州租车”“神州”两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有力地维护了神州汽车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公开资料显示,神州租车成立于2007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

      了解“神州系”产品的朋友应该知道,神州租车属于“神州优车”旗下的板块,后者除了“神州租车”外,还有神州专车、神州买买车、神州车闪贷,涵盖了出行、电商、金融等板块。

      俗话说,树大招风,作为国内汽车租赁行业领跑者,神州租车正面的品牌形象也难逃被傍名、盗用的风险。

      因“神州”等商标被神州车鉴公司用于日常经营和宣传,神州租车以未经许可,擅自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神州租车〞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神州租车于2007年开业并使用“神州租车”商标召开新闻发布会,注册商标使用时间较长。

      另外,结合神州租车提交的其它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对“神州租车”“神州”两注册商标的知晓程度很高。

      例如,2020年,来自Mob研究院《2020年中国互联网汽车租赁市场前五市场占率情况》的结论中标明,神州租车市场占有率为23%;

      本案中,被告神州车鉴公司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神州车鉴及图”被诉侵权标识中,“神州”二字起到了主要的识别作用,模仿了“神州租车”和“神州”两注册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于神州租车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减弱了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使用“神州车鉴及图”标识侵害了涉案两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进行企业宣传时称“神州车鉴是神州旗下衍生发展出的汽车检测分公司”,该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认为被告所提供服务的能力、水平及服务质量等等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该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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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