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苏州稻香村与山东港味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港味斋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上诉人山东港味斋公司侵犯苏州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恶意攀附“稻香村”商标,山东港味斋被判侵权
据悉,在本案中,2018年成立的山东港味斋公司,将其股东“香港稻香村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以及“外资方”“香港大陆合资企业”等字样以扇形形状印制在涉案月饼外包装的正面显著位置,而主要识别部分“稻香村”则与苏州稻香村注册商标标识(稻香村DXC)的文字部分相同。山东港味斋公司的侵权行为,无疑会误导公众认为涉案月饼是由苏州稻香村与“香港稻香村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生产,明显损害了苏州稻香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苏州稻香村是经原国内贸易部和商务部先后评审认定的中华老字号,1773年(清乾隆三十八年)始创于苏州,向来被茶食糖果行业公认为“稻香村”正宗之源,盛誉经久不衰。作为“稻香村”糕点类商标的持有者,苏州稻香村经过两个半世纪的传承发展,如今已是闻名中外的大型现代化食品企业集团,产品涉及1000余种,国内销售市场版图覆盖全国,其产品出口至4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苏州稻香村生产的稻香村月饼年产销超2.5亿块,在过去十几年里,多次获得“中国名饼”、“国饼十佳”、“金牌月饼”等荣誉,并连续多年在主流电商平台领跑中秋月饼销量榜,在行业内外拥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苏州稻香村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和宣传,使“稻香村DXC”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山东港味斋公司在涉案月饼外包装上显著位置标注“香港稻香村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稻香村DXC”注册商标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当承担生产、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权责任。因此判定山东港味斋公司停止侵害苏州稻香村注册商标权行为,并进行经济赔偿。
山东港味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然而,黑龙江高院则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百年的维权努力,上百起的打假行动
对于恶意攀附“稻香村”的侵权行为,苏州稻香村一直以来都积极采取一系列维权打假措施,防止侵权者混淆视听,从而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老字号企业持续擦亮金字招牌。
其实,了解的人都知道,作为正宗“稻香村”的创立者,苏州稻香村的打假维权之路超过百年。这个见证了中式糕点两个半世纪传承发展的民族品牌,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极具代表性的中华老字号。
据史料记载,光绪五年(1879年)六月十八日,苏州稻香村在《申报》上首次刊载反对伪冒字号的《声明》,即称“苏城观前稻香村开张有年,四远驰名”。根据《苏州稻香村史稿》考证,此《声明》在《申报》连续刊出至光绪五年七月十七日,足见其当时实力与声誉之影响已在苏州之外,但假冒者亦层出不穷。
1905年,苏州稻香村呈请清商部注册为“稻香村茶食糖果公司”,成为全国茶食糖果业与饮食服务业之第一家注册公司,而后又在1925年向民国农商部申请商号注册证书,获颁第贰类第一百十号商号注册执照,获批“禾”字稻图商标,这一标志被稻香村使用在店招、门头和产品包装上等多处。1926年,苏州稻香村在《苏州中报》、《苏州明报》、《吴语》等报纸多次刊载广告,并声明“只此一家并无分出”,否定了其他家仿冒者。
清朝、民国时期的维权努力,让苏州稻香村走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前沿。同时也能看出,作为老字号,苏州稻香村的品牌保护意识一直在与时俱进。
新中国成立后,苏州稻香村在原有商标的基础上重新申请了“禾”字商标。改革开放后,苏州稻香村紧跟时代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分别于1982年、1988年在原有商标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稻香村”商标(稻香村DXC),1983年、1989年核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30大类,3006小类,应用范围涵盖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其中糕点类“稻香村”商标在2013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0年起,苏州稻香村在全国各地对假冒稻香村发起维权打假行动达100起之多,无一例外获得支持。例如,玉田稻香村、佛山稻香村以及挂名香港稻香村、澳门稻香村傍牌企业及其他侵权企业,均被法院认定为实际突出使用含有“稻香村”文字字样而被法院判定侵权,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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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控价、品牌维权,第三方律师打假机构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