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纠纷案终审落锤。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改判,判决涉案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不判决停止发行,再版时向权利人支付版税收入的30%作为经济补偿,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们该如何理清同人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边界?文学角色能否获得独立版权保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邀请知识产权专家、文学评论家和实务界人士举办了“同人作品知识产权边界与保护”研讨会,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
《水浒传》《西游记》也是“同人写作”?
“纵观历史,同人写作伴随着人类文化的发展,成为一种文学生态,影响并促进了文化的传承与传播。”中国作协网络文学中心主任何弘说。
实际上,像《水浒传》《西游记》等古典小说名著,都是经大量同人写作而丰富并定型的,《金瓶梅》可以视为《水浒传》的同人小说。
再看网络文学,从一开始就伴随的大量的同人写作。从被视为网络文学发展标志性作品的《风姿物语》到《悟空传》《沙僧日记》等,都可归入同人写作的范畴。网络文学的交互性特征,促进了同人写作的发展。何弘表示,网络文学中的同人写作,目前主要是相关原创文本的爱好者,通过同人写作对文本进行再阐释、再创作,并由此形成一个社群,进行文学交流,成为网络文学的一个重要创作类型、一种文学生态。“甚至从极端的意义上讲,未来的文学也许不再是单个的文本,而是无限延展的文本网络。”
在世界文学史上,像同人小说那样使用之前已经存在的人物形象和故事情节,在其基础上重新想象故事的写作司空见惯。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郑熙青提到,狭义的当代同人写作在英语世界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科幻影视(如《星际迷航》《星球大战》)的同人创作。
同人作品司法保护应综合考量
《此间的少年》纠纷案二审判决书认为,在故事情节表达上,时空背景不同,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与事件、具体故事场景的设计与安排,故事内在逻辑与因果关系皆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涉案作品《此间的少年》没有侵犯金庸四部小说中对应的故事情节的著作权。但又认为人物角色形象和人物关系构成剽窃,因而对一审判决著作权不侵权,改判为侵害著作权。法院在《此间的少年》纠纷案二审判决书中提出了“侵权不停止”规则。该如何理解?
从司法实践及行业实际角度来考虑,如果构成侵权,侵权作品是否应当“停止侵权”,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侵权行为属于个别情节、角色名称的“轻微型侵权”,且涉案作品的侵权元素、内容被剔除、替换后,涉案作品的完整表达仍成立,可继续出版发行的,则可以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在考虑给予权利人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判决“侵权不停止”。
同人写作伴随着文学创作发展一直存在,同人作品的创作和市场开发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发展繁荣进程,而非抑制创作和作品的传播。对个案剽窃侵权的判断,应当综合考量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多个元素的整体内在逻辑关系和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产业发展的影响,把握法律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依靠人物角色和人物关系这一两个独立的元素进行裁判有失偏颇。另外,判决侵害著作权而不判决停止出版发行,还可以以支付版税形式对原作者进行经济补偿,容易导致公众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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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控价、品牌维权,第三方律师打假机构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