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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星巴克为驰名商标,禁止“搭便车”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3-05-24

     【案情简介】

      上海星巴克 搭便车被告

  星源公司在美国注册,在世界范围内从事咖啡零售业务。从1996年到2000年,星源公司分多次将“STARBUCKS”、“星巴克”等旗下标识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在此期间,星源公司大举进入中国,星巴克渐渐在中国流行。

  然而,一家经营饮料、西餐、零售堂饮酒的上海星巴克却于1999年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于2000年3月成立。这家上海星巴克,不仅公司名字就包含“星巴克”几个字,还在经营场所的玻璃门、灯箱、屏风、收银条、定额发票等处使用各类与星源公司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星巴克特色”、“星巴克咖啡馆”等文字或图形标识。

  2003年,星源公司以上海星巴克故意 “搭便车”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证据,首先将原告星源公司注册的“STARBUCKS”、“星巴克”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据此,被告上海星巴克被判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精案评析】综合考量后 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驰名商标应得到比普通商标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 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包括两方面:

  一是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的行为。

  二是经营活动中使用包括其字号在内的各类中、英文文字及图形标识的行为。

  对第一项控告,被告曾辩解,该公司董事长看了影片《狮子王》后,很喜欢主人公辛巴,并对辛巴坐在繁星密布的夜空下的景象印象深刻,遂萌生创意将“辛巴”改为“星巴”,兼之考虑做生意要克制对手,故组合成“星巴克”文字。这一理由十分牵强,并于之前自认“抢注”的陈述矛盾。因被告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构成商标侵权,在经营中使用各类含有“星巴克”字号的标识同样不具有合法根据。


     【案件后续】加大保护力度维护正常竞争

  目前,我国实行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认定相结合的驰名商标双轨认定机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在需要进行跨类保护 (被控侵权商标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再同一种类)情形下,法院才根据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在本案中,法院对于是否为驰名商标采用了比较严格的标准。

  随着大批知名品牌陆续进入中国,国内一些品牌也逐渐在发展中做大做强,一些知名品牌遭遇“搭便车”侵权的行为很普遍。此案中,通过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有力打击了这种侵权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经营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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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控价、品牌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