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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维权诉讼、刘某、郑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5-25

       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刘某、郑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9知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获得著作权权利人合法授权的独家经销商,享有相关作品在限定范围内的排他性发行权,即享有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有权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的侵权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损失,系适格的原告。以自己或他人身份信息经营多家网店,以销售侵权产品为主的,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以侵权为业”。

基本案情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及其子公司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经剑桥大学出版社确认,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独家经销《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4-15》系列书刊纸本,新东方公司销售该图书的单本利润为25.6元。2021年6月2日,新东方公司发现在电商平台名为“博世书室”店铺未经授权,销售且仅销售“剑桥雅思真题4-15全套”商品,销量为28215本,交易成功金额为188382元。该网店登记经营者为刘某,实际经营者为郑某,郑某曾多次有偿以刘某或其他人身份信息申请营业执照并注册网店,销售被诉侵权图书。新东方公司认为刘某、郑某侵犯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刘某、郑某停止侵权、赔偿其2000000元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东方公司系涉案图书在国内的独家授权经销商,享有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即排他性发行权。郑某销售侵权复制品侵害了新东方公司能够从经销行为中获取的权益,新东方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损失。刘某、郑某分别作为侵权店铺的登记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均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郑某通过多家店铺销售侵权图书,属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遂以新东方公司销售涉案图书单本获利25.6元×侵权品销量28215本为赔偿基数,按照3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额,合计25.6元/本×28215本×(1+3)=2889216元,超过了新东方公司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遂判决郑某赔偿新东方公司2000000元,刘某在侵权产品销售额18838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打击网络销售盗版书著作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本案著作权人作出的独家授权销售商确认函,实际上是授权该经销商独家的发行权,经销商发现他人销售同款图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本案将实际经营者以他人身份信息恶意注册多家网店售卖盗版图书的行为定性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将侵权销量与权利人利润作为计算权利人损失的事实依据,并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了售卖盗版图书的侵权成本,有力震慑盗版侵权行为。此外,对登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及与实际经营者精细化区分赔偿责任,有助于警醒公众借名开店可能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从而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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