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彤宇诉周立波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2007年10月,岳彤宇以Hong Yishen的名义注册了zhoulibo.com域名。在注册涉案域名以后至涉案域名产生争议的四年期间,岳彤宇仅对使用涉案域名的网站进行了两次文件更新,其中第二次更新时间“2011年11月2日”系在周立波向亚洲域名中心提出投诉之后,而2011年5月10日使用涉案域名的网站显示的是出售涉案域名的信息,其中载有“我们认为海派清口表演者周立波先生与其他愿意购买及使用此域名的人士相比,可能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并且我们也很喜欢他的表演,我们很乐意这个域名可以由周先生来购买和使用”等表述。2011年9月,海派清口创始人、著名滑稽演员周立波以其对拼音“zhoulibo”享有合法民事权益,涉案域名的核心部分“zhoulibo”与周立波姓名的拼音相同,且岳彤宇对涉案域名既不享有合法权益,又高价转让涉案域名,其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具有明显恶意等为由,向亚洲域名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周立波所有。2011年12月7日,亚洲域名中心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周立波。2011年12月16日,岳彤宇不服诉至法院。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岳彤宇注册、使用zhoulibo.com域名具有明显恶意,其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驳回原告岳彤宇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将名人姓名拼音抢注为网络域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近年来,名人姓名因为其背后隐含的巨大商业利益而频频成为被抢注的对象。本案判决表明,将名人姓名的拼音抢注为网络域名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判决有助于遏制各种将名人姓名抢注为网络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助于营造诚信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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