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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维权案例】金庸诉江南著作权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3-06-13

     《此间的少年》是2010年出版的网络小说,该书的作者是江南(杨治),主要讲述了在汴京大学,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

       2015年,金庸发现《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了自己书中的人物、背景故事等设定,该书在中国内地出版,并大量销售。于是,他将作者杨治以及该书的出版方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一审: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杨治赔偿金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2023年5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

      问题:

      1.一审结果并未涉及著作权侵权,而二审认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请你从著作权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分析江南为何使用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

       2.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已确定侵权,本应该停止侵权行为,为何《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向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这说明了《著作权法》什么问题?

       参考答案:

       1.《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关系与查良镛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其出版发行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收到《律师函》后未及时停止出版、发行,构成帮助侵权。

      3.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来源:出版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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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控价、品牌维权,第三方律师打假机构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